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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个人看法

第二条:1、对长期以来不能解决的亲子认定问题,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2、但是这个条款有一个问题,就是没有考虑另一个自然人,就是孩子,如果孩子拒绝,这个亲子鉴定就没办法做,那么本条的规定就可能无法操作。

 

第三条:解决了以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就孩子的抚养费提起诉讼的问题,因为按照通常的夫妻财产共有制的原则,如此的诉讼就存在一定的问题,但目前现实出现的夫妻财产约定制以及一定数量存在的孩子被拒抚养的事实,确有规定此条的必要。

 

第四条:(一)款,现实存在婚内转移、变卖、隐藏、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甚至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大量案例,以前受损方往往是通过离婚诉讼来解决的,从国人的情感因素考虑,多半人们不会轻易启动此条,而是最后直接通过离婚诉讼来解决,当然,由于离婚诉讼不轻易判离的特点,会导致受损害一方采取迂回战术,启动此条,尔后解决离婚的问题。如何举证证明,按以往《婚姻法》47条的执行情况来看,可操作性有待考量。

(二)此款的规定,和前些天讨论的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增加女婿、儿媳作为赡养对方老人的法定义务人的内容,有相似的功效。在保障法中添加女婿、儿媳作为赡养对方老人的法定义务人的内容不妥,将存在和《婚姻法》、《继承法》无法调和的问题,但在此处如此规定,就解决了保障法想解决的问题。

 

第五条: 这一条主要是考虑婚后的付出或者说贡献问题,孳息和自然增值是不需要人力、智力的付出就会产生的收益,其他的收益,都需要人管理、打点,花费时间、心力,这必然就成为了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人一旦结婚,你的时间、精力、智慧都成为了夫妻共有的“财富”。

 

第六条:这一条的规定,是为了和《合同法》的规定达成一致,同时明确就赠与房产而言,即便在具有人身性质的婚姻关系里,也没有有别于《合同法》的地方,和这一类似的另一话题需要注意是,夫妻在离婚时往往会考虑将房产赠与给子女,如果这种赠与行为只是单纯写在离婚协议中,那怕是民政局备案的,而没有经过公证的,或者过户的,目前部分法院判决的是:可以撤销赠与。

 

第七条:首先尊重了父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利,实际上父母已经用实际行为表明了自己的赠与对象,而且,目前的高离婚率,导致父母赠与的财产会被另一半分走,而另一半又没有法定扶养义务,这对赠与者来说是显然不公平的。当然,这一条在具体的操作上可能有些问题,就我们成都而言,房管部门是否存在要另一半公证放弃自己不成为共有人的问题。那么,这样一要求,还有多少人敢冒损害感情的风险去做这样的事情。

其次,需要注意的是,这和以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所不同,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十条:这条可能对人们的冲击很大,许多人往往认为这样的财产是夫妻共有财产。事实上,从法律关系上说,规定按揭房是婚前财产才是符合法理的,因为房屋买卖合同早已经在婚前履行,已通过银行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婚后共同支付的按揭款不过是归还银行的债务。所以离婚时,能分的只能是共同还的银行的按揭款,考虑公平原则,同时也规定了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也是作为共同财产要分割。

 

第十一条:这一条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当然,可能会对另一方造成无法执行的损失。所以,这就要求权利人要对自己的权利要有足够的注意。最好是对共有的财产增加自己的名字为共有人。

 

第十三条:这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不同,原规定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应在离婚时分割。

其次,这条的前半部规定有问题,比如说:离婚时,一方是退休的,一方是未退的,是不是未退的一方就可以要求分割已退的一方。

      后半部也有问题,比如说:一方是个体户,赚了很多钱,然后用一部分钱为自己购买了养老保险,另一方是工人,由单位出面买了保险,试想,工人可以分个体户的,但个体户却不能分工人的,这公平吗?

 

第十四条:此条规定的内容,在以往的实务审判中,有完全相反的判决,实际生活中也存在大量的不同解读。现在有了此条的规定,保证了法院的统一判决。

 

第十六条:认可了婚内的夫妻债务,尊重了作为民事主体的夫、妻,即便在婚内仍然享有一样的民事权利,可以依法处理自己的财产。

 

第十八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1条,只是规定了《婚姻法》47条规定的没有处理的财产情形的救济途径和诉讼时效,而对存在的47条之外的情形没有规定。本条的规定便解决了此问题。

 

  总的说来,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是现实的需要,能起到定制纷争的作用,结束了同案不同判的混乱局面,当然,规定中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目前中国,相应的对妇女、儿童保障的措施或者说福利待遇没有跟上的时候,如此的规定出台,可能会对女性产生很大的冲击。规定的条款确实反映了男女的平等,但却缺少了一些对弱势方,即对人类社会传承承担主要任务的女性的实际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