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快讯 > 张承凤律师8月12日接受《成都商报》采访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全文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19个条文涵盖了房子、孩子、票子等若干婚姻新问题。该司法解释于2011年8月13日起正式生效。 

     其中第五条规定,婚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就此条款中的“自然增值”应如何理解,《成都商报》记者采访了四川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张承凤律师。

      张律师认为,存款的利息就是孳息,而自然增值应该看作是不需要人为操作财产自然增值的部分,例如归属于个人的房产,随着时间的经过而不断增值的部分,就应该算是自然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