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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利院老人:需要你情我愿 不能强迫

                                      2011年8月7日     成都商报电子版

 

  父母“法定赡养人” 加上女婿儿媳如何 追踪

  成都商报5日报道了《父母“法定赡养人” 加上女婿儿媳如何》的报道,引起了市民关于亲情伦理的讨论。有市民表达了自己的担忧,“如果法律真的出台如此规定,那么因另一半去世而新组建家庭的男女是否就要终身担负着对前公婆、前岳父岳母的赡养义务呢?”

  昨日,记者来到成都市第二社会福利院。受访问的大多数老人认为,有这样的法律固然好,但若人之间不讲感情,不讲责任和道义,法律实施还是有难度,而且会给小辈的生活带来麻烦,所以赡养不能强求。

  曾经研究高能物理的、83岁的林裕如认为,按照传统,一个女婿半个儿,媳妇也是自愿进家门的,所以按道理应该赡养,但他也表示,如果女儿或儿子不在了,女婿和儿媳已成立了新家庭,恐怕就不能强迫人家了。87岁的牟婆婆也说,这样的规定好是好,但是也要儿媳女婿愿意才行。李泊雄大爷说,如果媳妇和女婿已经新成家了,如果还让人家承担赡养责任,容易闹出新的家庭纠纷。

  市第二社会福利院副院长陈坤表示,有的老人不仅有儿媳和女婿,还有其他亲戚。如果连跟老人有血缘关系的亲人都不愿尽赡养义务,那么如何强迫没有血缘关系的儿媳女婿尽这个义务呢,“要是真有这样的法律,我觉得很好,但是实施起来还要双方同意。”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承凤认为,即使有法律规定儿媳、女婿是法定赡养人,但遇到这种情况,姻亲关系就随之消失,所承担的法律义务也不复存在,“如果一个人多次结婚,那他是不是要赡养每一位老人呢?显然不可能啊。”

  成都商报记者 肖刚 实习生 江浪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