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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即将修改

父母“法定赡养人”加上女婿儿媳 如何?

 

 

  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已提交建议 律师称,将配偶列为赡养人面临法律难题

  您对这样的建议有何看法?欢迎拨打成都商报热线86613333-1参与讨论

  一个建议

  “法院告诉我们,在赡养纠纷案中,儿媳、女婿不协助或者阻挠老年人的儿女履行义务的占有相当比例。因此建议将赡养人的范围从老年人的子女扩大为老年人的子女和子女配偶,即儿媳、女婿也将承担法定赡养义务。”

  一道难题

  律师称,虽然出发点是好的,但实际操作中会面临很多问题,甚至可能和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相冲突。

  如果夫妻按《婚姻法》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儿媳、女婿不给配偶的父母钱怎么办?

  如果子女与配偶离婚,儿媳、女婿的身份就消失了;而如果子女已经去世,儿媳、女婿的赡养法定义务是该继续承担还是自行取消?这都是问题。

 

  实施已有15年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面临修改。记者昨日获悉,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日前对该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并已形成报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收集了多方修改建议,鉴于在赡养纠纷案中,儿媳、女婿不协助或者阻挠老年人的儿女履行义务的占有相当比例,有建议提出将赡养人的范围从老年人的子女扩大为老年人的子女和子女配偶,即儿媳、女婿也将承担法定赡养义务。

  儿媳、女婿是否应该成为法定赡养人?这样修改能起到多大的作用?或者适得其反?请拨打成都商报热线86613333-1告诉我们您的观点,也可以讲述你或你听说的故事。

  【现状】

  儿媳女婿不承担赡养义务:

  “明知儿媳不孝,却拿她没法”

  成都老年知心热线维权部部长李龙从1999年开始,就一直在为老年人维权,处理得最多的就是老年人赡养问题、子女与老年人争财产的问题。

  “法律规定了赡养人是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只是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李龙说,这种“协助”就留下了很大的隐患。李龙告诉记者,曾有一位老人,儿子病重,连自己都照顾不了,就更不用说照顾老人了。而老人的儿媳却经常不回家,一走就是一两个月,也根本谈不上照顾这个家。“老人找到知心热线,希望通过我们劝劝他儿媳,但没有规定说儿媳有法定义务赡养公公啊,明知儿媳不孝,却拿她没有办法。”李龙说,在他遇到的赡养纠纷中,儿媳的问题要比女婿的问题多。

  李龙遇到的问题,在今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的检查中也有发现。“有法院告诉我们,在赡养纠纷案中,儿媳、女婿不协助或者阻挠老年人的儿女履行义务的占有相当比例,因此建议老年法将赡养人的范围从老年人的子女扩大为老年人的子女和子女配偶。”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室一负责人告诉成都商报记者。

  此外,在赡养纠纷案中,老人精神慰藉的诉求也在增多。检查组在内江检查时就了解到,从2002年以来,东兴区法院审理的86件赡养纠纷案中,有8件提出了精神慰藉的诉求,占9.32%。内江市中院就建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应明确对老年人精神慰藉的内容、履行方式、法律后果和救济途径等。

  【难题】

  儿媳女婿承担赡养义务:

  可能和《婚姻法》《继承法》冲突

  不过,成都商报记者在采访中也发现,将子女配偶纳入法定赡养人范围的建议,虽然出发点是好的,但在实际操作中会面临很多问题,甚至可能和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相冲突。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承凤介绍,1980年《婚姻法》就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发展了夫妻财产制度,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赋予了约定财产制优于法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明确婚姻当事人可以以契约方式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

  张承凤说,如果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将子女配偶纳入法定赡养人范围,儿媳、女婿就有义务给配偶的父母钱,但如果两人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给怎么办?遇到这种纠纷时,是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还是用《婚姻法》的规定?

  将子女配偶纳入法定赡养人范围,还面临着与《继承法》冲突的可能。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陶伟告诉记者,现行的《继承法》中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儿媳、女婿没有自然地获得遗产继承权,只有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儿媳和女婿纳入法定赡养人范围,承担了相应的法定义务,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也应该获得相应的权利,与子女同样享有遗产继承权。

  李龙也认为,儿媳、女婿承担法定赡养义务的建议,初衷是好的,希望老人赡养多一道保障,但这又多了一个要求分遗产的人。“如果子女与配偶离婚,儿媳、女婿的身份就消失了;而如果子女已经去世,儿媳、女婿的赡养法定义务是该继续承担还是自行取消?这都是问题。”李龙说。

  【回应】

  报告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现在只是收集和听取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办公室该负责人告诉成都商报记者,《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已经15年,有必要进行修改,这次检查就是收集和听取对该法修改的意见和建议,目前四川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已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对于各方疑虑,该负责人表示现在只是收集意见和建议,在报告中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以期在修法过程予以重视和研究。对于与《婚姻法》的冲突,该负责人认为,按照中国的传统,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等,夫妻共有是常态。成都商报记者 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