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快讯 > 离婚了,按揭房如何分割?---张承凤

于艳(不是真名)已经经过了一次离婚诉讼,这次丈夫起诉前,自己也请了一位律师,但于艳心理不踏实,通过朋友知道我后,约了见面并决定聘请我代理她的案件,这个时候丈夫已经起诉了。
案情简介:
   于艳结婚前是公务员,丈夫在上海工作,二人谈朋友前,于艳就认识丈夫,他们是校友,丈夫出生在农村,读高中时成绩非常好,于艳对他有好感。恋爱期间经历了一些曲折,但最终双方还是走进了婚姻殿堂。为了夫妻二人在一起,于艳辞职离开四川到上海,孩子出生以后,于艳考上成都一所大学的研究生。在此期间,于艳将自己名下的单位福利房出售,将其中一小部分带到上海和丈夫的存款一块按揭购买了丈夫单位的福利房(该房同时要求丈夫在单位要服务满十年以后才可以上市交易,目前已经服务了五年)。
    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彼此的生活习惯和性格原因常发生摩擦。于艳回成都读书期间,丈夫在上海有了婚外情,为此夫妻双方矛盾加剧,因无法协调和好或协议离婚,丈夫提出了离婚诉讼。第一次诉讼因于艳的不同意离婚,和丈夫证据的欠缺,法院判决不予离婚。
    受前面律师的影响,于艳开始对丈夫第二次的起诉持逃避的态度,拒绝到法院领取起诉状副本,法院准备公告送达。而我认为,回避并不能解决问题,要来的挡不住。而且,时间拖的太长,当事人忍受的煎熬时间更长,法官也可能对当事人有看法。于艳在左右考虑以后,在法院公告以前到法院领取了起诉状副本。
    对于本案,我更多的希望我的当事人能够协商解决。按揭的福利房涉及到按揭银行和单位的利益,加上对方的还款能力,法院如何判决本案实在不好预测。
    双方代理律师进行了多次谈判,由于对方认为:于艳对于家庭根本没有作出任何经济贡献(于艳长期没有上班,在上海购房时于艳支付的小部分首付款也在她回成都读书时带回了相应金额的现金),加上经济支付能力有限,补偿的金额和于艳的期望相差较远。而于艳认为对方是有第三者过错问题,应该少分财产。双方对房屋的现有价值分歧也很大。
    虽然于艳提供了不少电子数据证明对方的婚外情行为,但根据我的办案经验,法院认定对方过错的可能性很小,适用《婚姻法》46条的可能性更小。
    协商未果,双方面对法庭。对方根本不承认婚外情,对于房屋的市价也无法达成认同。法庭上法官主持双方调解,但因为差距太大也未成功。
    法院判决:夫妻共有的上海按揭房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判决离婚以后各自分得二分之一,剩余的按揭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各自承担一半,债务金额分别为……(婚外情问题法院没有认定)
律师视点:
    按揭房问题在离婚时会出现两种情况,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并共同偿还按揭款;二、婚前一方名义购买,婚后共同偿还按揭的部分按揭款。
    对于第一种情况,如果不存在福利房的问题,只是通常的商业按揭贷款购房,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应该是简单的,但需要注意的趋势是,法院的判决出现离婚不离家,也就是判决夫妻离婚,但房屋产权判决各自分得二分之一,债务也各自承担二分之一。(如于艳一案,也有几起类似判决案件的当事人向我咨询)
    第二种情况,目前存在的很多,未来离婚案件将大量面临。今年四月,我在北京参加中华律师协会民商委员会主持的“和谐社会,和谐家庭”的论坛时,曾就相关问题向在场的北京法官提出咨询,法官在会上当众解答: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由于对房地产商的购房款已经通过按揭银行支付完毕,事实上购房人和房地产商的合同已经履行,购房人和按揭银行的关系是债务关系,因此,房屋买卖在婚前就已经结束,婚后双方共同偿还的是对银行的债务,而双方离婚时也就共同偿还的银行债务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样的答复,当时在场的律师和许多学者都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比如说:当双方的婚姻时间很长的情况下,双方共同偿还的银行债务数目就很大,或者说是所有的按揭款,这对于婚前没有参加支付首付款、离婚时无法分到房屋的增值的一方显然不公平。
     一部分人认为公平的做法是:这样的房屋属于婚前财产,但婚后双方支付的按揭款和婚后房屋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 (1)房屋是一方婚前交纳首付款按揭购买的,即使部分按揭房屋是在婚后才取得房产证,但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就已经确定下来。房产登记只是国家为了便于管理,使物权能够具有公示公信力而进行的行政行为。该房并不因双方结婚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2)婚后一方用个人工资交纳按揭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适用法定共同财产制。故对婚后一方交纳的按揭款应确定为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偿还债务,如果双方离婚,对此部分当然要进行分割。(3)该房的增值部分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应扣除首付款所占的增值比例。因为该房由一方个人购得,属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但在结婚后,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共同支付按揭款。如果房屋增值,对此增值部分如何认定,应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出发。另外,一方婚前交纳的首付款与婚后双方的交款共同保证的房屋能够增值,在房屋分割时对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予以扣除符合法律的规定。我也持这样的观点,并曾经有一案得到过法院的判决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