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快讯 > 离婚诉讼中的债务问题---张承凤

赵某因丈夫王某起诉离婚而委托律师介入,赵某介绍案情如下:王某和赵某在婚姻之初由于经济条件有限,一直暂住在母亲之家。2001年初王某借钱出国到新加坡打工,其间寄回10万元人民币被赵某用于还债和购置家庭用品。2003年5月,赵某在征得王某电话同意的情况下,从朋友、自己母亲和两位姐姐处共借了35万的人民币用于购置商品房,现已经入住该房。2004年底,王某在出国签证未到期的情况下提前回国,对赵某说在国外的生存不易,因此并没有带回家多少钱,也就无法归还赵某所借的债务。赵某由于是一打工者,且多年来一个人在家带着儿子生活,手中根本没有任何节余,所借的债务原指望丈夫赚钱回家归还,如今都成泡影。现丈夫起诉离婚,提到了要分所购之房,但对赵某为购房所借的债务在起诉状上根本未提。赵某对婚姻的态度是同意离婚。
    一、律师分析:
    就夫妻共同债务而言,委托人赵某处于非常不利的位置,接受委托以后律师为委托人设计了取得证据的一些方案,考虑如何间接证明债务存在的合理性以达到说服法官的目的。但律师也同时告诉委托人这些方案都存在一定的风险。
    二、律师的工作:
    律师和委托人多次面谈研究证据的效力,在向法院提交证据时,也向法官谈到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由于,委托人以个人名义在亲人、朋友手中所借的夫妻共同债务面临的风险太大,经和委托人反复磋商,决定在开庭时首先不同意离婚,看看对方对债务的态度以后,决定是否最终同意离婚。
    开庭时,对方只承认了在朋友处所借的5万元债务,对赵某在其家人处所借的款项完全否认。
对方在我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当庭提出了撤诉并得到了法庭的同意。
    三、律师感想: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一方向自己的朋友和家人借款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是亲人或朋友,以中国人的习惯,常常是双方欠条都没有留一张,对债权人而言,从法律的角度看是非常不利的;而当夫妻在面对离婚问题时,向外借债务的一方也将处于不利的位置。
    律师建议:夫妻因家庭生活需要对外借债时,特别是向其中一方亲人借债,一定要给债权人一张欠条,特别要求无亲属关系的一方签字,这对向亲人借债的一方有利,也对亲属有利,同时还是对债权人的一种感激和尊重的具体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