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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离婚案带出的刑事自诉案件
                     -- 张承凤

    黄建和刘悦是经人介绍认识的,婚姻的初期是甜蜜的,2000年1月女儿出生,为这个家庭增添了快乐,随着黄建的收入增加,刘悦放弃了工作,在家照顾孩子和黄建的生活。
    孩子出生不久,黄建的父母就来到黄建家想和唯一的孙女相处一些时间,享受天伦之乐。但由于老人和刘悦的生活习惯相差太远,彼此相处非常困难,刘悦曾在双方发生冲突时手持菜刀追打黄建的父母,黄建的母亲跪地求饶。事后,黄建的父母离开了黄建家,家庭生活恢复了表面的平静,但此事对黄建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以至在多年以后黄建提起此事都无法平静自己。
    黄建的兼职工作是为公司企业咨询、策划。因为一个偶然因素,黄建在工作中认识了一位私营企业的女老板,在为该企业的工作中,相互联系比较频繁,加上女老板和自己丈夫的关系紧张,女老板常常向黄建倾诉自己的烦恼。这样的关系导致了刘悦的不满,刘悦怀疑黄建有婚外情,双方开始冲突不断。
    2006年9月的某日晚,夫妻的冲突发展成暴力行为,在刘悦用刀追砍黄建的过程中,黄建也推攘了妻子。当晚深夜,刘悦带孩子离开了家,黄建也开车离家出走。黄建开车来到郊外,一个人坐在车上,眼泪长流,对自己的婚姻感到十分的绝望,黄建向女老板打电话倾诉自己的烦恼,女老板邀请黄建去了女老板所在的城市,就在当夜双方发生了第一次关系,从朋友演变成了情人。(这种关系维系了一年就分手了)
    夫妻关系维系了两年,黄建按时给妻子生活费用,但自己已长期不在家居住,黄建多次向妻子提出离婚,妻子反应非常强烈,拒绝离婚,并用孩子要挟黄建。黄建因担心妻子伤害孩子,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曾经有一次,黄建在开车时接到了孩子的电话(无意中按下了手机录音键),孩子在电话里声嘶力竭的哭叫“爸爸,救我!爸爸,救我!妈妈打我,我害怕!”,同时听到刘悦在辱骂黄建和第三者,黄建一面安慰孩子,一面给刘悦的姐姐打电话,向刘悦的姐姐求助,当时的黄建说话已经带哭音。
    2008年初,黄建的同事、朋友因长期夫妻关系不睦,生活没有规律,加上工作压力等原因患上了不治之症,年仅三十多就离开了人世。这件事情对黄建的刺激很大,黄建决定请律师介入诉讼解决离婚。
    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对方提出了协商解决,黄建和律师商议也希望通过协商解决。黄建考虑到刘悦长期在家照顾女儿,和女儿的感情深厚,女儿跟母亲生活对女儿更好,决定女儿归刘悦抚养,对女儿的费用自己愿意全部承担;夫妻共同财产---两套房子归对方(价值约90万元),一套没有产权证的小房子归自己(价值约20万元),一部价值几万的旧车归自己,4万的夫妻共同债务各自承担一半。双方谈判时,刘悦提出全部债务由黄建承担,黄建同意了;刘悦提出孩子生活费的数字超过了黄建的支付能力,且是本地法院可能判决数字的几倍,导致双方谈判失败。
    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刘悦已经在一年前伪造公证书买掉了一套房屋,车子也被刘悦处理。
    在离婚案件开庭前,黄建收到了法院的刑事自诉案开庭传票,是刘悦以涉嫌故意伤害起诉了黄建。黄建同时被法院告知,离婚案件停止开庭审理,待刑事自诉案结束后再行决定开庭时间。
    刘悦刑事自诉案件的理由是:在2006年的9月某日晚,因黄建婚外情之事,刘悦和黄建发生口角,黄建动手打了刘悦耳光,导致刘悦左耳失聪,经鉴定机关鉴定为轻伤。并附上鉴定机关的鉴定结论。刘悦的支撑证据是年仅6岁的女儿的证人证言,和事发后到家接自己的表哥的证人证言。刘悦刑事自诉的目的是让黄建坐牢,失去工作;夫妻共同财产自己能够多得。
    黄建说:双方发生纠纷时已经很晚,孩子已经在另一房间睡觉,孩子并没有看到事情的整个发生经过。至于刘悦的表哥,是在事后到的家,当时自己还向表哥陈述了整个事情的发生经过,因为刘悦用刀追打自己,自己还满身是血。双方在追打过程中自己有没有打刘悦的耳光,已经记不太清楚了,但应该有防卫动作、推攘动作。为了说明刘悦当时的举动,自己还演示了刘悦拿刀的样子。
    刑事自诉案件开庭时,刘悦家来了十几个人。在法庭上,女儿作为重要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其父亲在两年前的某晚,动手打了自己的母亲;刘悦的表哥出庭作证说,自己到现场时,纠纷已经结束,只是看到黄建手上拿着菜刀;刘悦受伤的医院证明,受伤照片;派出所的报警记录;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
    黄建律师针对孩子证人问到:母亲是否打过自己?孩子给予了否定。孩子离庭以后,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孩子被母亲打骂的录音,然后律师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证人证言真实性存在问题,一是孩子太小;二是事情已经时隔两年多,孩子是否还记得清楚;三是孩子长期和其母亲一块生活,受其母亲教唆的可能性非常大;四是孩子害怕母亲,已经不敢说真话。正如,我方刚才提到的录音证据,孩子明明在最近遭到了其母亲的打骂,但却不敢承认,在法庭上说谎。基于这些因素,这份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有问题。
    对刘悦表哥的证言质证:首先,由于系表兄妹关系,其证明力是有限的;其次,事发之时证人并不在现场;最后,证人说看见被告人手中拿着刀,但自诉人所受之伤的位置照片,看不出有任何刀伤。因此,这份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都有问题。
    第三,对医院医疗证明的质证,由于医疗证明上开出的时间是在双方发生纠纷的当天白天,而双方发生纠纷的时间是晚上,所以这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方律师说是笔误,但本案从立案到开庭时间相距两月,刘悦的两位代理律师有足够的时间去纠正这一问题。
    第四,对受伤照片的质证,照片没有时间,也不能反映对方起诉的受伤部位的问题,所以,缺乏与本案的关联性。
    第五,派出所的报警记录,由于这份报警记录只是刘悦的个人陈述,没有黄建的说法,也没有警方的调查,这份证据并不能达到对方所要达到的证明作用。
第六,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这份鉴定是刘悦单方在2006年申请的鉴定,对这份鉴定报告,黄建不认可,要求重新鉴定。
    法庭认为大量的证据无法当庭认定,休庭后合议庭将评议,对于被告提出的重新鉴定一事,合议庭讨论以后作出答复。休庭。
    几天后,刘悦主动向黄建提出和解,黄建考虑到孩子的可怜和未来孩子如何与父母相处的问题,答应了坐下调解。刘悦对刑事自诉案件撤诉,同意离婚,离婚达成的调解方案和第一次调解基本相同,对孩子的生活费有所降低,但对车子的问题,由于已经被刘悦处理,调解书将不再涉及。商谈好后,双方一同到法院办理了刑事案件撤诉手续以及离婚案件的民事调解书。
律师点评:
    作为黄建的代理律师和辩护人,笔者坚持惯有的观点,对于涉及婚姻的案件,将尽可能的去调解解决。在代理强势方时,降低强势方对对方的怒气和仇视,触摸他们心底最柔软的感情,让他们念及过去的情分,和对孩子的亲情,在财产分割上尽量让步给弱势方,追求双方的协调解决,减少仇恨;但在法庭上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寸步不让,当对方在法庭上并不占上风的时候,迫使对方坐下来调解,达成协议。
    本案是婚内夫妻之间发生的涉嫌故意伤害的案件,业界对此问题的看法并不完全统一,由于存在婚姻关系,有人认为,轻微的伤害不能往刑事案件上靠,这不便于处理家庭关系,不利于家庭的稳定。但笔者认为,作为公民的人身安全,无论公民处于什么样的状态都应得到保护,特别是当公民提出诉讼之时。在本案中虽然是黄建的代理律师,但对于刘悦的刑事自诉行为是理解的。
    按照法律的规定,自诉案件应当由自诉人负主要举证责任。对于证据不足的,经过庭审,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对于家庭内部的纠纷,即使是刑事案件,考虑到当事人的特殊性,法院会反复调解协调,对于证据不足的,建议撤诉,有证据的也尽量调解好后,建议撤诉。当然,对于有证据而无法调解好的,法院会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