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老张离婚有半年了,当时是通过民政局办理的离婚,因为想尽快离婚,对于对方提出的条件没有过多考虑就同意了,财产五分之一分割给了对方,孩子归自己抚养,对方不付抚养费,孩子在星期天可以在母亲处生活,老张需要每月支付2000元的生活费用给对方。
老张现在要重新开始生活,需要购买房屋,无力一次性支付购房款,只有按揭买房,但每月支付的按揭款不低,发现自己在安排了孩子和自己的生活费用以后,再支付银行的按揭款就已经所剩无几了,如需继续支付对方2000元,老张就只有不买房。
在考虑权衡以后,老张多次和前妻沟通,希望支付给她的2000元费用减少一些,但对方拒绝协商。
老张委托我直接起诉,并希望推翻整个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和每月支付对方2000元孩子生活费的协议内容。我分析了案件的情况,认为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部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但对每月支付对方2000元的孩子生活费内容,认为可以调整,毕竟孩子的抚养权是在老张的名下。但同时也提醒老张,由于协议是老张自愿签订的,对方并没有强迫和威胁的情形,因此本案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
针对协议中约定,老张每月支付对方2000元孩子生活费的条款,我们提出取消此条款内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以后,法官首先进行调解,法官和对方谈话以后,对我方说:对方同意调解,希望我方也要明白,协议是自己当初心甘情愿签订的,要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别把协议当儿戏。我也私下和老张协商过,希望老张在自己的承受范围内适当认可支付对方一定的金额,老张也授权给我,变更在600元范围内都可以接受。后来和对方协商,变更为每月400元的生活费用。双方最后在法院达成了民事调解书。
律师感想:
经常有人咨询,在民政局办理的离婚,离婚协议可否有权请求更改。我通常会问,是否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智商问题?是否有被胁迫、被威胁的情形?如果没有,恐怕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对方然后会说,这个协议不公平啊!我会说,离婚协议不强调公平问题,它不适用合同法的原则。
由于婚姻问题、抚养问题存在人身关系,《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以,人们心目中对契约行为的一些概念,在婚姻关系中并不能适用。
最近因为房屋新政的出现,现实中出现大量的假离婚,这样的离婚对没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存在巨大的风险,因为即使是如此的离婚协议,法院也会认为是有效的。
婚姻问题牵涉到太多的东西,不像生活中的其他民事关系,往往主要涉及的是利益问题,人们容易理顺。而婚姻受情感因素的影响非常大,往往当事人会此一时,彼一时,善变是婚姻当事人的特点,再加上双方老人的意见,和孩子问题的冲突,所以离婚后对当初的离婚协议想变更的人还真的不少。
所以,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该清楚自己在法律上的权利,并慎重处分自己的权益,以尽量避免日后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