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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发展,观念的解放,同性伴侣已经被更多的人知悉、了解。社会也逐渐尊重多元化的性取向。但我国(除台湾省外)法律尚不认可同性婚姻,故相关同性伴侣间财产关系尚没有明确的法律予以调整。但同性伴侣一起规划未来,购置房产现象也日益增多,面对一方离世,双方购置房子放置在该方名下,另一方是否对房屋享有份额呢?一起跟小编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件导读

【案件来源】(2020)川0108民初16272号

【关键词】所有权确认纠纷、同性伴侣

【裁判摘要】

本院认为,张某与叶某1(已去世)系同性伴侣,二人相处期间并不一定共同生活居住,即使共同生活居住,双方之间的关系也不是我国法律所承认的同居关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参照朋友之间的共有物确认、分割发生的纠纷来处理

说明:本案同时涉及当事人其他财产信息及身份关系,为了便于阅读,对部分内容在不影响案情的基础上进行了简化,且财产仅选取不动产相关部分。


案件简述

叶某1与张某自2011年起以同性伴侣关系相处。2013年张某父亲向二人提供了部分购房资金,后叶某1在成都某置业B公司购买了A房屋。2015年房屋A登记在叶某1名下,并由叶某1名下银行卡归还房贷。2017年张某和叶某1共同签署《字据》,载明“因A房屋购买费用以及装修费用由二人共同出资,包括贷款共计450000大写肆拾伍万元整。所以该房屋的产权由二人共同拥有,并各人一半分配,同时二人共同履行贷款310000大写叁拾壹万元整。特此立据。”2020年4月叶某1死亡。后张某起诉叶某1父母,请求确认对A房屋50%的份额


一审法院

补充一审查明事实

1. 2013年10月 张某父亲向B公司转账50000元,B公司向张某、叶某1出具《收据》,收款金额50000元,张某签字。

2. 后张某父亲通过银行取现60000元。次日叶某1通过其名下银行向B公司转账支付85000元,B公司向张某、叶某1出具《收据》,收款金额85000元,叶某1签字。

 3. 2020年4月,叶某1向张某发微信,内容为“张某你和我(叶某1)计划今天去成都公证处关于A房屋房产问题意见咨询处理去还是不去啊”,张某回复“我们过两三天再去吧,等状态好些了哈”,叶某1称“太久了吧,那不行我明天先去咨询”,张某回复“明天下午哈”。


叶某1父母反驳:

1.叶某1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同居关系,张某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两人为普通朋友关系,叶某1多次表示其有女朋友,并非同性恋,张某的聊天记录就是朋友间的对话;就算二人之间为同性伴侣关系,张某也无法证明确定关系时间是从2010年开始,且该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或同居关系,张某既无权主张其拥有同居之前的叶某1的财产份额,也无权主张同居期间叶某1名下的财产份额。


2.张某不享有房产50%的份额。诉争房屋登记在叶某1名下,房屋所有权应归叶某1所有张某与叶某1之间无特殊身份关系,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共同财产,即使认定张某有所出资,也只能主张债权,而无权主张物权。若如张某所述,为何在购买房子的时候,没有把张某作为共有人一起登记,选择公证的、协议约定的方式,这样的方式不是简单快捷又能体现张某具有部分物权。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叶某1,与张某无关。



本案的争议焦点

1. 张某与叶某1之间是否为同性伴侣关系、是否存在同居关系

2. 案涉房屋是否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如属于共有,应如何分割


关于张某与叶某1是否为同性伴侣关系、是否存在同居关系的问题。本案中,自2011年起,张某与叶某1建立同性恋人关系,曾在共同的医疗整形机构上班,关系较密切。张某主张,双方自2013年之前就形成了持续而稳定的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案涉房屋、张某收入交由叶某1管理支配。本院认为,张某与叶某1系同性伴侣,二人相处期间并不一定共同生活居住,即使共同生活居住,双方之间的关系也不是我国法律所承认的同居关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参照朋友之间的共有物确认、分割发生的纠纷来处理。具体本案中,张某主张其在成都当代门诊工作期间,工资系现金发放,均交给叶某1保管,但就工资多少和交予保管的事实未举证证明;再次,张某提交的其与叶某1经济往来的证据显示,最早的经济往来始于2016年,并非张某所称的2013年以前,且2016年的往来笔数较少,2017年以后的往来笔数虽然较多,但不能全面反映同居情形下相互应有的经济往来状况,比如叶某1以双方名义对外开支的部分无法查明。因此,本院认为,张某与叶某1二人虽系同性伴侣,但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双方系紧密生活和共同居住


关于案涉房屋的归属及分割问题。涉房屋的首付款系张某和叶某1各自支出部分,B公司出具收据也是将二人作为共同的交款单位且二人之间形成了《字据》证明房屋的产权由二人共同拥有,因此,张某主张对案涉房屋享有50%份额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张某提出上诉,后同叶某1父母达成和解后撤诉。


律师提示

同性伴侣即便真的可以证明彼此在一起同居生活,也很难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适用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来处理。况且本身同居关系的财产纠纷自民法典颁布后就未有明确规定。因此双方之间并不会因为自己认可对方的身份关系而在法律层面上产生额外的财产关系效果。基于此,同性伴侣间采取协议约定,可能是对彼此更好的保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七条 【共有及其形式】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财产分割原则】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关系不明时对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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