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在成都参加了为期两天的新《民事诉讼法》学习,针对自己的婚姻家庭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以下总结:
一、新法扩大了协议管辖权的范围,但基于人身权关系的诉讼还是法定管辖,因此,就自己专长---婚姻家庭案件而言,大部分还是法定管辖,也就是变动不大。
二、在证据规定方面,确定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婚姻案件中涉及了大量的电子数据证据,对此,需要进一步学习《电子签名法》和《电子商务示范法》,了解电子数据证据的取得和效力问题。
三、对证人证据,在证人具有法定理由不能出庭的情况下,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并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产生的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
四、针对诉讼文书送达难的问题规定,“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五、取消了诉前调解,在诉讼中,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六、恶意诉讼的禁止,“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增加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申请再审的时间缩短,原来规定申请再审的时间是两年,现在改为六个月。
九、增加了检察院的监督权。原是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现在是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规定了“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