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经典案例 > 婚姻类 > 是孝敬?还是财产转移?对方大金额给自己父母转钱,要得回来吗?

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代社会,小夫妻疲于奔波,对于父母的孝心常常通过金钱表达。那么大金额的转账究竟属于对父母的孝敬还是对夫妻共有财产的转移?那就赶紧和小编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子吧!


案件导读

【案件来源】(2020)川0108民初6093号

【关键词】离婚后财产纠纷、赠予撤销、转移财产

【裁判摘要】

夫妻婚后取得的工资、奖金收入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此拥有平等的处理权,扣除日常正常消费以外,剩余的钱款明细应清晰明了。如果有转给他人的款项,需要如实说明情况,若未进行说明或者款项没有合理去向,则属于私自转移。


说明:本案涉及财产分割较多也较为复杂,为了便于阅读,本次仅摘取部分案情。



案件简述

樊某(女)与张某1(男)曾为夫妻,2019年6月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张某1向自己父母雷某、张某2转款96万余元,其中包含生日红包、房屋还款等。因离婚时未对财产进行分割,故樊某再次起诉张某1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含张某1转给其父母的96万余元。在本次诉讼中雷某、张某2(张某1的父母)作为第三人。


张某1抗辩:樊某要求撤销自己对父母的赠与,自己不能认可。理由如下:首先,针对该项诉请,属于撤销赠与的撤销之诉,本案案涉离婚后财产纠纷,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在该案中处理;其次,夫妻双方都有平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婚后被告在经济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帮助、孝敬父母属于中华传统美德,应被支持和提倡,且该行为一直持续到原被告离婚,并且樊某并没有对此表示反,第三人张某2、雷某在接受其子张某1的赠与时,是相信张某1的赠与行为已征得樊某同意,故不存在可以撤销的可能。并且撤销赠与应在财产转移之前,本案财产已经转移,不应当进行撤销。最后,张某1因生活困难,曾向母亲雷某借款60万元,现要求被告撤销赠与,实属不当。

法院认定


争议焦点:被告张某1转给第三人(张某1的父母)的款项是否属于转移财产


关于张某1转给第三人雷某、张某2(张某1的父母)的款项是否属于转移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已失效,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替代的规定,夫妻婚后取得的工资、奖金收入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此拥有平等的处理权,扣除日常正常消费以外,剩余的钱款明细应清晰明了。如果有转给他人的款项,需要如实说明情况,若未进行说明或者款项没有合理去向,则属于私自转移。又,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此种义务包括在生活、精神、感情上对父母尊敬、关心和照顾,还包括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如果夫妻一方给父母的钱是在对自己的父母尽赡养义务,则不算作转移财产;如果超出赡养义务大额的将钱转给父母,在没有其他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则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本案中,张某1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向其父张某2转款252000元(备注为房屋还款、家庭费用),向其母雷某转款714580元(备注为节日红包、理财钱、治病花销等),合计转款966580元。庭审中,张某1称上述转款均系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本院对于其中部分金额(节日红包、日常关怀等)予以认可。但,对于2018年9月26日由被告张某1转给第三人雷某(张某1母亲)390000元、2018年至2019年被告张某1向第三人张某2(张某1父亲)转出的金额固定的房屋款合计252000元,系超出张某1赡养义务转给第三人的大额款项,张某1对此负有说明解释的义务。但张某1并未对案涉390000元及252000元进行合理解释,仅称该转款行为均系对其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并且称樊某对此知情并表示默认,但张某1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且第三人对该笔转账用途亦未进行合理解释说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因该赠与行为系第三人无偿取得,故不适用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该行为损害了樊某合法权益,樊某主张赠与行为无效,要求第三人返还案涉款项并分割的诉请,本院对于其中不超出642000元(390000+252000=642000)的部分予以支持,故樊某应分得321000元


# 法院判

 被告张某1(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樊某(反诉被告)515152.8元(321000元+214152.8元-20000元=515152.8元);


(该判项包含工资、公积金的分割,以及原告樊某私自处理财产对张某1的补偿,因涉及其他财产分割问题,在此不再赘述其他判决项目。)

律师提示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与自己父母金钱往来密切是一种常见的现象。但是正如判决所说的,对于超出赡养义务的大额转账应当有明确的理由,否则可能会被认为对夫妻共有财产的转移。同时,在父母向夫妻一方转账的情况下,也常常有问题产生,例如之前的案例(离婚后,前公公起诉还钱?),就会发现这种转账的性质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是很难理清的。


相关法条

(相关知识点法条,并非判决相关法条)

(由于本案件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相关的法律部分被替代或吸收,以下展示涉及知识点的最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财产的处理规则】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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