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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容易爆发的矛盾主要有两处,一个是财产分割,另一个就是子女抚养。在《民法典》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中分别认同了,离婚后夫妻单方抚养或者夫妻双方协商轮流抚养子女。但是现实情况往往更加复杂,出于某些原因,夫妻对抚养权的态度有时过于对立,反而在后续实践中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因此在实践中,会有不同于以上两种的抚养模式。今天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法条小卡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来源】(2017)闽0526民初2822号


由于该案子以调解结案涉及隐私未公开,案例摘自黄德梅,陈小鑫:《共同抚养模式的应用》,载《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8期,第33页。


案件简述

苏某(女)与陈某(男)于2002年结婚,婚后育有三胞胎陈甲、陈乙和陈丙。孩子出生后不久,陈某独自前往重庆打工赚钱,苏某则在家承担起照顾孩子的任务。但由于长时间异地分居生活,两人感情逐渐疏远,直至彻底破裂。苏某遂于2017年8月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同时抚养三胞胎。陈某同意离婚,也同意三胞胎与苏某共同生活。但传宗接代思想影响,陈某始终坚持要抚养三胞胎中的至少一个孩子,否则会有后继无人的可能。苏某则坚决反对拆分抚养

法院认定


诉讼期间,三胞胎表示愿意随母亲苏某一起生活,担心若法院将一人判给父亲后,三姐妹无法同母亲一起生活。


在明确双方当事人的需求及未成年子女意愿的情况下,兼顾父母双方的主张,并最大限度尊重子女意愿,法官设计了共同抚养模式

1)确认陈某、苏某对三胞胎享有共同抚养的权利

2)明确父母如何承担抚养义务,即三胞胎继续随苏某共同生活,由陈某根据当地的消费实际,每月支付三胞胎的抚养费2000元

相关评析


共同抚养方案同时兼顾了三方需求,即三子女极力想跟随母亲共同生活母亲想亲自照顾三个孩子,以及父亲要有孩子传宗接代的需求,一经(法官设计)提出就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并有效化解了双方纷争。

(来源:《苏某凤诉陈某堤抚养纠纷案——共同抚养模式的应用》)


律师提示

无论采取哪种抚养模式,最底层的逻辑思维都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尽管决定结束一段婚姻,父母也应该在处理抚养子女问题时从对其成长更加有利的角度思考。就本案而言,尽管法律未曾规定该种抚养模式,但在综合考虑社会背景、父母需求、子女意愿的基础下创设的新抚养模式是值得被探索的。期待日后父母在拥有各自的生活后,就抚养孩子问题能够通力合作,给未成年子女一个更好的成长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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