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经典案例 > 婚姻类 > 和情人签定劳务合同,讨要工资咋个办?

对于做婚姻家事方向的律师来说,婚姻中存在第三人是在来访咨询客户中占比较大的现象,且常常可见送房送车。最近小编整理成都中院家事相关的判决时,发现了一个挺有意思的案件:出轨方与情人签订劳务合同,情人起诉讨要工资。法院究竟如何判决,请跟小编一起一探究竟!


【案件来源】(2021)川01民终21290号


案件简述


谢某(男)已婚,与牟某(女)存在非法同居关系并育有一女谢某A。谢某A出生后由谢某雇佣保姆照顾,同时谢某负担谢某A日常生活开支。2021年3月,谢某(甲方)、牟某(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请乙方照顾谢某A,每月工资10,000元,时间:2018年1月至2021年3月止,谢某已支付50,000元。后牟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谢某支付剩余340,000元工资及利息。


法院认定

01 一审法院

牟某(女)与谢某(男)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内容履行各方义务。谢某提出该协议系被迫签订的抗辩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谢某未举证证明其签订协议存在受胁迫的情形,谢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该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谢某提出该协议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的抗辩理由法院认为,牟某与谢某之间的关系虽有违公序良俗,但牟某、谢某均有抚养其子女谢某A的法定义务,二人对如何抚养谢某A进行约定并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故谢某的该项抗辩理由亦不能成立。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谢某向牟某支付2018年至2021年3月期间每月10,000元费用。


02 二审法院

从一审和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看,谢某向牟某出具的《劳动合同》实质是不法原因给付虽名为劳动合同但实质上并非是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而是因谢某与牟某之间非法同居关系所衍生出来的不法原因给付,即以支付牟某劳务费用为名实质为非法同居期间的金钱给付。该费用也并非是支付给非婚生子女谢某A的抚养费用,而是直接支付给牟某个人的费用。谢某与牟某同居期间,谢某一直是处于婚姻关系之中,该不法原因给付,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和谐和睦的家庭关系,对基于不法原因而为的给付,属于非法的民事利益,不是法律所保护的范围,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按照劳务合同关系处理本案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最终判决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6民初1162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牟某的起诉。


律师提示


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即使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双方的约定也不应该违背公序良俗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于有违基本社会价值观的当事人约定是不为法律所保护的,相关纠纷也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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