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来源】(2021)京0105民初18171号
【案情介绍】
杨某(母亲)与卢某1(父亲)原系夫妻,双方于2016年4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女儿卢某2由卢某1(父亲)抚养,在北京生活和接受教育,杨某(母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2017年1月,杨某(母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由其抚养女儿卢某2,并要求卢某1(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1.5万元。法院因客观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2017年4月,杨某(母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探望权。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杨某每月单周探视女儿一次。
2018年6月,卢某2(女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杨某(母亲)给付抚养费5000元。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2020年8月,卢某1(父亲)将女儿带回安徽省随同爷爷奶奶生活,并安排女儿安徽某学校就读。
2021年,杨某(母亲)因男方将女儿送回老家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双方理由】
杨某(母亲):
1、2020年8月,卢某1将女儿带回原籍安徽省后,自己几乎失去探望权。
2、在双方离婚协议以及探望权诉讼中,都已确定卢某1应和女儿卢某2在北京共同生活,既方便杨某行使探望权,又可让女儿在北京接受更好的教育。
3、卢某1长期居住和工作在北京,女儿随爷爷和奶奶生活,不利于女儿的身心健康和成长。
卢某1(父亲):
1、女儿于2020年6月幼儿园毕业后,未到入学年龄,而根据安徽省芜湖市的教学规定,女儿可以立即就读小学,顺利完成幼儿园与小学的衔接。
2、女儿现在就读的小学是一所具有百年历史底蕴的学校,环境优美、设施一流、师资雄厚,先后获得诸多荣誉称号,是享誉当地的一所名校。女儿入学后,很快融入学校和班级环境,获得最佳进步奖。
3、爷爷是中学语文教师,奶奶是小学数学教师,女儿一岁半起,由爷爷奶奶一手带大,帮助卢某2养成了很好的学习习惯。双方离婚后,卢某2在爷爷奶奶的精心抚养下,健康成长,学习成绩居于前列,并于六一儿童节首批光荣加入少先队。
4、关于探视问题,2020年10月,杨某(母亲)前往芜湖探视卢某2(女儿),后因防疫要求,杨某在2021年4月和5月恢复了正常的探视,在杨某探视卢某2(女儿)时,卢某1设宴款待,并未侵犯杨某探视权。
【法院认定】
杨某与卢某1之所以在离婚后因探视权、抚养权、抚养费引发多起诉讼,是因双方缺乏沟通与协商。本院相信,无论是卢某1(父亲)抚养女儿卢某2,还是杨某(母亲)抚养女儿卢某2,都会倾注全身心照顾好卢某2的学习与生活,双方虽爱女有加,但争执的结果必将影响女儿卢某2稳定的生活。根据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卢某1带女儿卢某2离开北京,需提前通知杨某,并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按协商结果处理。然而,卢某1将女儿带离北京,并未征得杨某同意,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卢某1应承担主要责任。但需指出,即使卢某1对争执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但卢某2已经随卢某1和爷爷奶奶生活多年,目前仍由卢某1抚养女儿卢某2,更有利于卢某2的生活稳定及健康成长。明年10月8日,卢某2(女儿)将年满八周岁,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届时双方可在征求卢某2个人意愿的前提下,协商或通过诉讼方式确定抚养权。
【法院判决】
驳回杨某(母亲)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法院在有关抚养权、探望权的问题上,除了保障父母双方的基本权利外,主要是考虑如何保障未成年生活稳定以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成长。作为孩子的父母,有时不能过分执着对方的不足,至少应该在孩子照顾的问题上能够最大程度缓和双方的冲突,将离婚带给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在走向各自新生活道路的同时,让孩子身心得到健康发展。
【说明】截止2022年6月13日暂未查到该案子是否有上诉或二审判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