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快讯 > 张律师参加“家事法苑”家事法沙龙

      由北京著名的婚姻家庭律师杨晓林律师创办的“家事法苑”于2011年12月举办了家事法沙龙第六期,沙龙围绕《海牙诱拐儿童公约》及国际性拐带儿童法律问题展开。参与律师有郝惠珍大律师、台湾赖芳玉律师、香港叶永青律师、李佩璇律师、姜涛律师、潘萍律师、赵宁宁律师、张承凤律师、古晓丹律师等。各位律师针对这一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张律师也通过网络远程连线向沙龙表达了自己的意见。
      现代社会,孩子已不再被看作是父母的专属资产,也不仅仅是生理学意义上的生命体,他承载了很多东西,如希望、未来、延续,因此自他诞生之时,其父母甚至整个社会就有责任及义务让他健康的成长,这种健康包括身体上的更包括心理上的。当然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因素很多,但父母的离异无疑会对孩子的精神世界造成巨大的冲击,而父母间关于孩子的争夺战更是雪上加霜。
      在张律师看来,孩子的“监护权”具有法律意义,即监护人对于孩子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但也具有道德意义,即孩子与父母之间无法割舍的血缘亲情关系,孩子需要父母的爱,父母需要通过抚育孩子以得到天伦之乐,精神慰藉。如此,“监护”在道德范畴似乎更能体现“权利”的含义。
     因此张律师认为即使父母离异,法院将孩子裁判给一方,这种权利至始至终也是属于双方的(除非一方在抚养孩子方面有重大过错,如虐待、遗弃等)。诱拐一方抢走的是“人“,而无法抢走另一方的监护权,并且这种共同监护权也是为我国及众多国家法律所承认的(当然也有例外,比如日本)。
      “儿童诱拐”行为引发的法律问题放之国际可能是管辖权的确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放在国内可能就是法院关于抚养权判决的执行问题。国际诱拐因为涉及到法律体系、文化背景、社会习俗等原因而变得更为错综复杂,但国内诱拐也不容忽视,就我国而言,虽说法律明确保护监护权,但执行起来往往遭遇尴尬境地,如果遇到“强硬派”或者根本找不到诱拐一方,案件往往无果而终,究其原因,张律师认为主要还是因为我国法律目前还未对这种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界定,因此无法充分调动司法及执法力量来解决问题。
      另外,我们现在将“诱拐”定义为“未经有权照顾儿童的人的同意或合法授权,将儿童带走或藏匿”,无论是国际诱拐还是国内诱拐,其危害性不言自明;反过来,拥有合法照顾儿童的一方出于某些原因将孩子藏匿起来,使另一方无法看到孩子,或者完全失去了联系,这种行为的性质我认为等同于“诱拐”。
     《国际儿童诱拐民事方面的公约》确实对确保安全返送儿童、抑制跨国儿童诱拐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张律师仍然认为各国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保留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为日本迟迟未加入公约的担忧也不无道理,这就需要国内立法来进行补充完善以赋予法官这种权力。儿童的最大利益是什么?张律师认为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一个总的原则就是让孩子在熟悉的,能够得到父母关爱(或者至少是一方)的环境中成长。
     当然,法律守卫的是道德的最低底线,父母们如果能够提高自己的道德责任感就会意识到诱拐或藏匿小孩是多么自私的行为,如果爱自己的孩子,那无论你有多恨对方,也不要阻止孩子得到对方的爱,以及爱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