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经典案例 > 婚姻类 > 离婚后一年内复婚又在一年后再次离婚的,两份离婚协议该如何取舍?

裁判要旨:

   《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复婚并不必然导致第一次《离婚协议》失效。是否存在第二次《离婚协议》覆盖了第一次《离婚协议》的事实,需要从《离婚协议》签订的时间和内容、两份离婚协议处分的权属是否相同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案号:(2021)川01民终4154号  

案情:

   2016年8月16日,魏某与孙某在简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7年12月18日,双方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约定:“双方所有生意归男方所有,女方放弃所有权,该生意所有债权、债务归男方所有,与女方无牵连,男方自愿补偿现金200000元整,男方在2020年3月底前付清”。2018年8月8日,双方在简阳市民政局复婚,复婚后购买XX栋XX单元XX号房屋和奔驰汽车一辆。2019年10月10日,双方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约定“位于XX小区的房子和奔驰车归孙某所有,孙某支付魏某现金人民币200000元,离婚当日支付100000元,而后100000元在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之后,孙某于2019年10月10日、2020年9月3日共支付魏某200000元。魏某认为孙某尚未支付第一次离婚协议的200000元,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

   双方争议焦点为第一份离婚协议是否有效,以及第二份协议是否是对第一份协议的重新确认和签署。首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以离婚为条件的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之规定,财产分割协议是以离婚为条件,以财产分割为内容的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即一旦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立即生效。因此,第一份协议在第一次离婚后即生效。其次,两份离婚协议的债权债务内容并不相同,应当视为各自独立的协议。第一份协议约定“所有生意归男方,女方放弃所有权;男方自愿补偿现金20万元整;”,第二份约定“位于简阳市河东新区XX栋XX单元XX号房屋和川ABXXXX汽车双方约定归男方所有;男方支付女方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前者是孙某因分得生意的所有债权债务而补偿魏某200000元,后者是孙某因分得房屋和汽车而支付魏某200000元,分割内容大相径庭,不具有同一性,不能相互承继。最后,孙某未在协议约定期间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应当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基准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判决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魏某2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基准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孙某与被上诉人魏某的第二次《离婚协议》是否已经对双方的第一次《离婚协议》进行了覆盖。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法院评判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上诉人孙某与被上诉人魏某的第一次《离婚协议》是在2017年12月18日签订,约定男方自愿补偿现金200000元整,在2020年3月底前付清。双方已经离婚,该《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复婚并不必然导致第一次《离婚协议》失效。是否存在第二次《离婚协议》覆盖了第一次《离婚协议》的事实,首先,从时间来看,双方于2018年8月8日复婚,又于2019年10月10日签第二次《离婚协议》,由于复婚、再次离婚时间都在第一次《离婚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前,因此,魏某未在第二次离婚中主张第一次离婚约定的200000元给付权利,符合日常经验;其次,根据第二次《离婚协议》的内容来看,并没有明确说明第一次《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失效,也不能够从内容中推断出双方对第一次《离婚协议》进行了否定。两份离婚协议处分的权属并不相同,因此,一审法院根据第一次《离婚协议》支持魏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因孙某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孙某关于第二次《离婚协议》与第一次《离婚协议》具有同一性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孙某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