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经典案例 > 婚姻类 > 一次性弄明白:离婚证、离婚裁判文书、离婚证明书

近日,我陪同一名已经在法院调解离婚的当事人去办理离婚后的财产变更登记手续,在与对方当事人沟通的过程中,对方问我:什么时候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

 

看来对方当事人没有搞清楚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的区别。在我代理案件的过程中,有很多当事人也曾问我,在法院离婚后需不需要再去民政局领离婚证?

 

而目前有部分法院在试行出具离婚证明书,这就更让部分当事人迷惑了。

 

今天我们就来一次性弄明白离婚证、离婚裁判文书、离婚证明书这三者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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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离婚裁判文书不能同时拥有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一段婚姻关系结束时,一个人不可能既取得离婚证又取得离婚裁判文书,二者不可兼得。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登记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打算离婚的男女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如果双方达成一致的离婚协议,那么带上相关资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一般是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后,双方的婚姻关系即解除,这就是登记离婚;另一种则是向法院起诉离婚,并通过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法院会向双方送达离婚的裁判文书。

 

这类裁判文书包括两种形式:

 

一是双方在离婚诉讼中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离婚的,法院出具离婚调解书;

 

二是双方不能调解离婚的,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法院会判决离婚,并出具离婚判决书。

 

无论法院出具的是调解书还是判决书,一旦生效,双方的婚姻关系即解除。法院出具的该类裁判文书和离婚证起同样的作用,所以,经过法院裁决离婚的,不用再去民政局领取或换取离婚证,即使去了,民政局也不会办理的。

 

特别说明:如果是法院调解离婚的,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法院确认后生效,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若是法院在一审判决离婚,双方当事人均在签收判决书后15天内没有上诉的,判决生效;如果是在二审判决离婚的,判决书的生效时间在送达当事人之后生效。当事人有需要可单独向法院申请开具判决书的生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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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明书不是人人都有

离婚证明书则是由法院根据生效的离婚裁判文书出具的。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为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法院的裁判文书中详细记载着当事人的各项情况,除了双方基本的身份信息,还有子女情况,财产状况等,当事人在离婚后去某些部门办理相关事项需要证明婚姻状况时,若出具离婚判决书,会暴露出大量隐私,给当事人带来尴尬和不便。

 

而离婚证明书上的内容主要包含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裁判文书案号、文书生效日期等必要的证明信息,不涉及详细的案件情况,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离婚证明书需要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目前不是每个法院都在实行。因此,离婚证明书也不是每个当事人都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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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一下:离婚证、离婚裁判文书、离婚证明书都能证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离婚证在民政局领取,离婚裁判文书、离婚证明书由法院出具,当事人取得离婚证明书的前提是离婚裁判文书已生效,但不是每个人都会取得有离婚证明书。在法院领取了离婚裁判文书、离婚证明书的,不用到民政局办理换取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