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人死债清”和“父债子偿”的说法。我国继承法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这两种看似矛盾的观点。其实,这两种观点只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在一定条件下,它们可以相互转化。但是,二者之间的转化过程并不简单,隐藏着太多值得思考的问题。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当存在以下条件之一时,被继承人的债务便由其继承人承担: 条件一:无论是否继承遗产,继承人都自愿偿还被继承人所有债务; 条件二:无论是否自愿,只要继承人未放弃继承,就应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有限清偿责任。 我们主要来说说第二个条件: 1.何为“放弃继承”? 我们曾对四川省2019年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件进行过分析,发现当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时,法院会判决未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清偿债务;如果全部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便存在以下三种裁判观点: (1)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不负偿还责任。[可参考(2019)川1602民初5689号民事判决] (2)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但对继承人将来是否继承遗产不确定,为减少诉累,维护当事人利益,确定继承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可参考(2019)川1602民初5689号民事判决] (3)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因此造成了债务清偿主体的缺失。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为合理确定各方权利义务,确认继承人以被继承人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协助清偿债务。[可参考(2018)川0104民初4085号民事判决] 以上(2)和(3)所反映的是法院倾向性的做法。法院这么做也是为了避免债权人权利的落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之规定,为防止继承人在实际已经占有债务人遗产或者将来很有可能取得遗产的情况下,通过明示放弃继承以达恶意避债的情形出现,法院仍会判决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承担责任。但对于那些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没有避债意图的继承人来说,他们的权利如何保护? 如何确定遗产继承范围? 我们在案例检索与梳理中发现,在超过一半的判决中,法院既未查明被继承人的遗产数量和价值,也未查明继承人实际继承的遗产范围。这样一来,便产生了审判和执行程序相脱节的尴尬局面: (1)执行法院以债权人提供的执行依据(也就是法院的生效判决)缺乏执行力为由驳回执行申请; (2)继承人本来只继承了少量遗产,却被要求偿还所有债务; (3)继承人本来继承了大量遗产,却以只继承了少量遗产为由主张承担部分清偿责任; (4)继承人并未继承遗产,却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协助查明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从而影响继承人正常的生活。 当出现以上情况时,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继承人很有可能会因为债务执行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从而产生新的诉讼纷争,影响社会稳定。 “父债子偿”与“人死债清”其实是不同主体利益保护的博弈,即保护债权人还是保护债务人的继承人。很显然,在实务中,法律的天平更多地是向债权人倾斜的。 对于以上困境,很多学者主张建立遗产管理人制度。《民法典(草案)》继承编也对遗产管理人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具体怎么操作,里面的风险怎么避免,又是让人拍脑袋的事情。 资产风险隔离是近几年大热的词。提前做好风险隔离,可以让债务风险产生的概率降到最低。但若债务已经合法成立,那么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除非已过诉讼时效或债权人放弃债权)。即使在债务人去世后,债务风险也很有可能转移到继承人身上。因此,站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角度,我认为资产风险隔离包含两层意思: 第一层是指主要风险隔离,即采取一系列法律和金融工具的架构,使得个人资产不因离婚、继承、生产经营等风险而有所减损。 第二层是指次生风险隔离,即如何将已经存在的债务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减轻甚至是避免自己的继承人承担本不属于自己的债务。 债务人可以在生前就盘点好自己的财产范围,将自己的财产做好规划。不管是立遗嘱,还是将财产交给专业机构或靠谱的自然人管理,至少让法院可以明确其遗产范围和走向。当自己身故后,即使自己的继承人被诉至法院,法院也能很明确地判决继承人要不要偿还债务,要偿还多少债务,从而最大程度减少因自己的“历史遗留问题”而对继承人带来的诉讼困扰。 既然债终究要还,那就让还债之路更加平坦一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