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经典案例 > 继承类 > 遗嘱信托:“遗嘱”和“信托”一个也不能少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曾某与李某系夫妻,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曾订立契约书一份,约定二人婚后购置的共同财产有:A、B、C三处房产与D、E两间店铺。这些财产现均由李某管理使用。  


 2013年8月8日,曾某订立代书遗嘱一份,遗嘱中载明:“1.从我财产中,每月支付护理人员费用;2.剩余财产成立曾氏基金,由侄子曾某甲、曾某丙管理使用。”遗嘱注明本遗嘱系曾某真实意思表示,并由两名以上见证人签字。


在曾某去世后,曾某丙出具声明一份,表明放弃对曾氏基金的管理使用权,不参与曾氏基金的取得、成立、管理、使用活动。


2015年5月25日,曾家村小组召开村民会议,决定依照曾某的遗嘱成立曾氏基金,以D、E两间店铺作为曾氏基金的财产,用于帮助本村贫困人士和设施建设,并指定曾某甲、曾某乙为曾氏基金管理人。曾某甲作为曾氏基金管理人承诺同意村民会议的决定


后曾某甲要求李某履行遗嘱内容,但李某以遗嘱应当无效为由拒不履行。故曾某甲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被继承人曾某的遗产,分割后的遗产交由曾某甲管理使用。


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被继承人曾某与被告李某所签订的契约书不能对抗被继承人处分属于自己那部分的遗产。继承程序在立遗嘱人去世后才开始,此时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内容处分其个人遗产合法有效。故本案中所立遗嘱与契约书并不相违背,应当合法有效。


其次,被继承人曾某的遗产为A、B、C三处房产和D、E两间店铺价值的一半。原告曾某甲作为曾氏基金管理人曾承诺同意曾氏基金仅分割两间店铺。曾氏基金所得的两间店铺的价值明显小于曾氏基金应得的遗产价值。被告李某所得的三处房屋价值也明显大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的财产,故原告的意思表示不侵害被告李某的合法权利,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被继承人曾某所订立的遗嘱合法有效,应当按照其遗嘱及原告曾某甲的个人意思表示进行遗产分割。


二审



二审中,李某认为本案中的“遗嘱”应为遗嘱信托,不能同时符合《继承法》和《信托法》的规定,应属于无效。曾某所立遗嘱中对于有哪些财产,他本人并不明确,也没有其他的证据可以表明他是以什么财产作为信托的财产。同时遗嘱中没有确定受益人的范围。故本案中的遗嘱信托不具有可执行性,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遗嘱执行人的产生、地位、职责及行为效力等作出规定,对于曾某的遗产安排应以其所立遗嘱为准。


同时被继承人曾某的遗嘱为“剩余财产成立曾氏基金,由侄子曾某甲、曾某丙管理使用”。该遗嘱对曾氏基金如何设立,以及曾氏基金设立的目的、基金如何运转,财产如何分配、使用等均没有明确,对遗产具体由曾某甲如何管理使用也没有明确的要求。现曾某甲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请求分割立遗嘱人曾某的财产,并将分割后的财产按遗嘱交付其管理使用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遂撤销原判,驳回曾某甲的诉讼请求。


再审



二审判决作出后,曾某甲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法院认为,遗嘱信托必须符合继承法和信托法的规定。本案一审诉讼期间,曾家村小组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按曾某的遗嘱成立曾氏基金会,对基金会的管理、财产使用等情况均做了决定。这种行为突破了曾某遗嘱的内容。遗嘱没有授权曾家村小组管理使用和处分遗产。曾某甲虽然是遗嘱指定的曾氏基金管理人,但对于曾氏基金的财产范围、受益人范围,遗嘱没有明确,该遗嘱根本无法执行。依据信托法第十一条“信托财产不能确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的信托无效”的规定,本案遗嘱所设立的信托无效。故二审判决驳回曾某甲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最终,再审法院驳回曾某甲的再审申请。


延伸思考


在家事领域,信托作为一种资产隔离与财富传承的工具,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由上海二中院审理的(2019)沪02民终1307号“李1、钦某某等遗嘱继承纠纷”一案被人们称为“遗嘱信托第一案”。该案以司法判决的方式确定了自然人可以作为遗嘱信托的受托人,同时还传递出,遗嘱信托并非高净值人群的专属。对于普通人,将自己的财产设立遗嘱信托已不再遥不可及。


但在肯定遗嘱信托价值的同时,我们仍然需要注意,遗嘱信托是将普通的遗嘱和单纯的信托整合起来的新产物,它的设立需要符合更多的法律规定和条件,相对更为严格。如本案中,由于遗嘱信托未同时符合继承法与信托法的规定,最终被认定为无效。


同时由于遗嘱信托中的受托人可以为一般的自然人,大多数情况下因缺乏专业的机构和人员的把关,使得最终设立的遗嘱信托弄巧成拙,委托人的意愿反而无法得到实现。


因此小编建议,对于有意愿设立遗嘱信托的人,尽量在设立遗嘱信托前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完成合理的财富规划,以实现遗嘱信托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