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经典案例 > 婚姻类 > 离婚案中的第三者问题
委托人张某某已两次起诉离婚,其中第二次还曾提起上诉,均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其理由是夫妻感情未破裂。张某某到了第三次起诉的时间,由于多次的败诉给他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他前后多次咨询不同的律师,以便作好充分的准备。后来,通过朋友找到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希望找到一位富有经验的律师代理其案。
    作为《中国离婚网》成都分站的站长,多年来我代理了大量的离婚案件,无论是婚姻法律的熟悉方面,还是婚姻案子的实战经验方面都足以让主任放心将此案交付我代理。
    一、案情简介
    出生外地的张某某大学毕业以后分配到某大型国营企业,在工作中认识了该厂子女李某某,相恋、结婚后生育有一双胞胎儿女,以近成年。婚初,夫妻感情甚好;近年来,张某某认为李某某的脾气越来越坏,对现在身为厂长的张某某的工作不予支持;而李某某认为是张某某有外遇黄某后才变心提出的离婚。
    二、律师的工作
    律师首先进行调查,在完成了证据收集以后,律师考虑到该离婚案件中还涉及到亲情,因此主动与李某某电话联系,希望面谈。李某某在朋友的陪同下和律师面谈,由于李某某的要求和张某某的授权相差较远,谈判未达成一致意见。我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对方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张某某的婚姻过错问题—与她人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并提出了损害赔偿。其证据如下:1、黄某新居处的对门邻居证明;2、张某某单位的车辆月租停放在黄某新居的名下;3、黄某的新居和新车合同以及车辆登记簿都由张某某办理和联系;4、李某某和张某某的朋友证明张某某某日和黄某深夜在黄某新居的情形;5、张某某的帐上一笔资金到黄某帐上的银行证明;6、黄某新居处派出所的证明;7、李某某和黄某的对话录音……律师对对方的证据进行了一一驳斥。
    法院根据双方的证据和辩论意见,判决了双方离婚,对对方提出的张某某与“第三者”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观点未予支持。
    三、律师的感受:
    第三者问题是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经常谈论的话题,老百姓常常认为婚姻中有第三者的一方都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在民事案件里就是受害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但这个观点是不准确的,法律所规定的受惩罚的行为并不是泛指的有第三者即婚外恋行为,法律只惩处重婚和稳定的、长期的和他人的同居行为,而这一类的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依法是受害方。由于婚外恋涉及隐私,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加上现代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心理距离越来越远,受害方要调查这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难的。如果没有直接证据,间接证据要形成锁链达到证明目的是很难的。因此,收取直接证据是受害方起诉前准备的重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