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神病患者的离婚
奔跑的小猪 2012-10-06 559
委托人和其父母因妻子起诉离婚到鼎立律师事务所找到本站首席律师张承凤委托介入,其妻子的诉状罗列了一大堆委托人父母的不是,导致其父母要求律师进行大量的调查并一一驳斥起诉状中的不实之处,同意离婚同时提出要孩子的抚养权和最大限度的争取财产。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前明确告诉了委托人及其家人该案的诉讼风险,即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我方得到的可能性不大。
一、案情简介
XXX和委托人于1999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办理结婚手续,2001年初儿子出生。委托人在婚前就有精神分裂症,但能照顾自己和做简单的工作。委托人的父母称婚前已经告诉了XXX委托人的情况,而且委托人本人是大学毕业,家庭条件也非常好,如果不是因为生病的原因也不可能和没有多少文化、农村户口的XXX结婚。对方当事人称:委托方在婚前根本就没有告诉她有病的事实,她自己在结婚以后才发现的;她提出离婚的理由除了丈夫有病外,主要是和公婆的关系实在难以相处;儿子年幼,由于对方有病不可能监护孩子,因此孩子应由自己监护,但对方应付孩子的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分(对方指的夫妻共同财产包含了委托人婚前所购的福利房一套)。
二、律师所做的工作
接受委托以后律师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目的是为了驳斥原告在起诉状中所指责的委托人家人的种种不是;接着律师和对方的委托人(是一位律师)也取得了联系,双方进行了面谈,但结果非常不愉快;律师又和对方当事人取得了联系,并多次在电话上协商财产和孩子的问题,由于对方坚持认为委托人的婚前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未达成协议。
开庭时,法官对于对方要求的分割婚前财产的观点当场予以否决;但在对孩子的监护问题上双方的分歧较大。对方认为委托人有病不宜监护孩子;我方认为对方没有工作,求生的技能很差,加上离婚以后没有居住的地方,根本无法给孩子提供起码的生存条件,且孩子长期以来都是退休的爷爷奶奶在照顾,而爷爷奶奶都是高级知识分子,对孩子的抚养教育非常有利。在法官和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双方最后达成了调解协议:离婚;孩子归我方监护,对方半年以后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每月100元;对方除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一半以外,另得到经济补偿10000多元。
三、律师感想
本案由于对方律师对法律条文的错误理解由此而给对方当事人灌输了错误的法律观点,导致了该案的复杂化;又由于对方律师在起诉状中罗列了一大堆我方当事人的不是激化了双方的矛盾。因此在开庭前,双方的关系都非常紧张,协调工作很难进行。作为婚姻案子的律师除了要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外,还要尽力在诉讼中减少矛盾,毕竟诉讼主体的双方他们曾经有过爱情,而且可能还有永远相连的亲情。该案因涉及到间歇性精神病人,律师在诉讼代理中一定要让委托人的亲属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