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代理工作中常常碰到因为离婚协议履行产生纠纷的案子。尽管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能达成“所谓一致”的离婚意见,但实际履行时却发现有理解分歧、无法确保一方履约等多种问题。
同时若离婚协议约定不明确,可能导致在后续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其履约时也无法达成之前签订协议时所设想的那样,本周跟小编一起来看看成都的这个案例,对于一方拒绝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屋装修”,如何通过司法途径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概览 Summary (2021)川0113民初4248号 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协议 该份《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张某辩称其只同意对案涉房屋重新进行粉刷,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且与双方的约定不符,本院对此不予采纳。故根据《离婚协议书》张某应当出资为兰某分得的案涉房屋进行重新装修。现兰某代张某对案涉房屋进行了重新装修,张某应当支付相应的装修价款。 由于双方对装修的标准以及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亦均无法证明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关于以上问题达成了何种合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对于案涉房屋的装修标准及金额双方约定不明,且无法达成新的协议,本院认为案涉房屋的装修标准应当以当地一般房屋的基础装修作为标准。 1 基本案情 /案情介绍 兰某(女)、张某(男)曾系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政策原因,在成都某小区分配有两套房屋,一套进行了精装(306号房屋),另一套简装(305号房屋)。后双方于2019年登记离婚,同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 协议约定如下: 依据判决书复原,非实际离婚协议 但协议签订后,张某迟迟未履行协议,故兰某自己对分得305号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搬入。后向张某讨要装修资金未果,兰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2 原被告陈述/案情补充 兰某诉讼请求: 1. 判令张某立即向兰某支付垫付的装修费用42948.71元、房屋补偿款8000元; 2. 判令张某承担兰某聘请律师的费用4000元; 3. 判令张某承担证人出庭费用750元; 4. 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兰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城乡一体化建设,兰某、张某及其奶奶和两个孩子共同安置了一套位于A小区306号房屋,面积150平方米,张某的父母安置了同小区305号房屋,面积60平方米。分配到房屋后,306号房屋进行了精装修,305号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 按政策房屋安置每人应为35平方米,但当时政府只安置了每人30平方米,故后政府按照每平方米800元进行补偿,一人获得补偿款4000元。后兰某与张某因感情破裂,于2019年10月离婚。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张某1随兰某生活,婚生女张某2随张某生活,305号房屋归兰某和张某1所有,兰某及张某1在306号房屋份额归张某父母所有,同时还约定张某自愿出资将调换归兰某及张某1的房屋进行重新装修,装修好后兰某搬离原居住的房屋。 但离婚后张某一直不对调换的房屋进行装修,且张某的母亲也常找兰某生事,因此兰某不得不于2019年11月找人对房屋进行了部分装修,并支出装修费用42948.71元。房屋装修好后,兰某多次找张某支付装修款,但张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兰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张某辩称: 兰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案涉两套安置房都进行了精装修,且都已入住。房屋补偿款是在兰某、张某婚姻存续期间领取的,作为家庭共有已经在日常生活中开支了。离婚协议签订时,张某只答应给兰某分得的安置房刷乳胶漆,并没有承诺其他,因为该房屋是已经装修好的。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兰某应在刷完乳胶漆后再搬到60平方米的安置房居住。现兰某已经搬到了该房屋居住说明其已经认可房屋的装修状态。且张某对兰某重新装修60平方米安置房的事实也不予认可。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兰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其他事实: 1. 兰某对该房屋的客厅、餐厅以及两个卧室进行了重新装修,客厅面积约9.6平方米、餐厅面积约5.04平方米、大卧室面积约11.88平方米、小卧室面积约6.75平方米,合计面积约33.27平方米。以上房屋中均进行了墙面重新粉刷、拆掉原有木地板重新铺设地砖、屋顶石膏线以及四角石膏装饰,客厅还做了吊顶及电视墙造型。 2. 兰某与四川志宽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律师费4000元。 3 一审法院/法官说理 本院认为,兰某与张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离婚协议书》签订当日即交由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登记,并加盖有婚姻登记机关的印章,且双方当事人同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该份《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张某辩称其只同意对案涉房屋重新进行粉刷,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且与双方的约定不符,本院对此不予采纳。故根据《离婚协议书》张某应当出资为兰某分得的案涉房屋进行重新装修。现兰某代张某对案涉房屋进行了重新装修,张某应当支付相应的装修价款。 关于装修标准及金额。兰某主张应当按照位于306号房屋的装修标准对其分得的案涉房屋进行重新装修,但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此亦不予采信。由于双方对装修的标准以及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亦均无法证明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关于以上问题达成了何种合意。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以及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之规定,对于案涉房屋的装修标准及金额双方约定不明,且无法达成新的协议,本院认为案涉房屋的装修标准应当以当地一般房屋的基础装修作为标准。 经本院询问本地装修行业人员,房屋的基础装修项目为水电改造、墙面粉刷以及地砖,以案涉房屋的面积计算基础装修的费用为10000余元。考虑到案涉房屋之前已经经过了装修,重新装修时还会产生拆除原有装修的费用,本院酌定案涉房屋的装修费用为15000元。对兰某主张张某支付其房屋装修款42948.7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因该笔费用并非本案诉讼所必须产生的费用,且兰某与张某之间也未对该费用的负担达成一致意见,故对兰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证人出庭的费用,兰某主张张某支付本案证人兰某1、肖某出庭作证的误工费750元。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以及本地各行业工资收入情况,本院酌定由张某支付兰某证人出庭费用300元。 4 一审判决 /法官判决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兰某支付房屋装修款15000元、证人出庭费用300元; 二、驳回原告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说明:文章发布前在网上未查找到关于该起案件的上诉相关内容。 5 律师提醒 /友情提示 本周又是一起关于离婚协议履约问题产生的纠纷,在实际协议离婚中关于子女抚养的抚养费含义(见《多出教育费用如何承担》)、金额(见《离婚协议中有歧义的抚养费》)、支付截止年限,教育费具体指代以及平衡双方权益的各个条款(见《离婚允诺偿还房贷后不履行?》和《离婚协议中约定了经济帮助,能否反悔?》),可能都会在日后履行中带来问题。 所以在同对方拟定离婚协议书时,尽可能使用明确数字金额、期限或者进一步解释说明,来确保日后在履行中双方不会产生歧义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时能达成协议签订时的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