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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2月18日,本网站首席律师张承凤接受成都电视台《成都全接触栏目》记者就最近热议的“李阳离婚案”的采访。
       案情简介:2013年2月3日,法院认定李阳家庭暴力行为成立,判决:准予李阳和妻子李金(Kim)离婚,三个女儿由李金抚养,李阳支付三个女儿抚养费每人每年10万元至18周岁;李阳向李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财产折价款1200万元。此外,法院根据李金的申请,向李阳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李阳殴打、威胁李金。据了解,这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北京市法院发出的首个“人身保护令”。
        此判决一出引起一片哗然,争议最大的问题集中在孩子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上。张承凤律师作为一名从业二十余年的婚姻家庭资深律师,发表了自己对本判决的看法。
        首先,李阳三个孩子全部判由李金抚养,这在过去的案例中实属罕见。但并未突破法律规定,我国相关法律对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结合本案李金照料三个孩子时间较李阳而言肯定更多,和三个孩子的感情也更深厚;与此同时,三个孩子长期在一起生活已经建立深厚的姊妹感情,保守的将其中一个或两个孩子判给李阳势必会造成孩子分离,从心理学角度讲这样唐突的改变生活方式对孩子身心健康肯定不利。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离婚的诱因是李阳的家暴行为,这一行为在判决中予以确认。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抚养权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3、4条的规定,李阳构成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于与子女共同生活。三个孩子全部判给李金,应该说法院是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孩子、照顾孩子的角度做出的,是值得肯定的。
       其次,本案抚养费问题。法院判决李阳支付三个孩子抚养费每人每年10万元直至孩子年满18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法院判决抚养费的数额主要考虑三点因素: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子女抚育费的具体数额,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也就是说,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充分考虑了本案当事人的收入状况和孩子所在地的生活水平的,此判决颇具人性化、合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