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晚报报道了《千万富翁地震中去世,生前忏悔“太放纵”家产全给妻子和她女》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富翁程海(化名)在2008年汶川大地震中去世,留下了千万财产引发“夺产大战”。在4月11日的庭审中争论的焦点在于被告律师出示的一份名为“承诺书忏悔书保证书”的证据真伪。这份忏悔书写于2004年,程海对于自己的不端行为忏悔,并表示愿意赔偿妻子200万,名下所有财产归妻子及两个女儿所有。该份证据的真伪固然重要,也是本案应审查的首要问题,而原告出示的两份鉴定结论均认定该份忏悔书并非程海亲笔所写。
但对于我们大众来说,更为重要的是类似于本案中的“承诺书”、“忏悔书”、“保证书”的法律性质如何,符合怎样的法律要件,这些文书才能发挥法律效力,才能确保当事人的利益,毕竟我们平常要表达同一个意思的日常用语习惯是不同的。为了规范各种行为并赋予这些行为法律上的效力,法律便设定了相应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只有满足了法律规定的要件,“忏悔书”等相应的文书才能发挥法律效力。
新闻中的提到的“忏悔书”因为文字表述的问题导致其法律性质很难判断,主要有以下三种解释:
(一)该忏悔书是否为夫妻财产协议或者夫妻财产分割协议?被告方称,虽然程海去世时未留遗嘱,但这份“忏悔书”早将财产分割问题解决,故根本不存在原告提出的遗产分割请求。可见,依被告方的意见,所谓忏悔书就是一份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下对夫妻财产及债务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就是离婚协议的一种,强调的是离婚时分割财产的书面。其必须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即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并对协议进行备案以后才生效。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夫妻双方对夫妻离婚及财产进行约定后又反悔,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这样的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是无效的,无法达成双方约定的效果。而本案中也是一样,程海在忏悔书中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但有两个很重要的信息没有表达,第一没有做出离婚的意思表示,第二该协议也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并备案。因此这份忏悔书不可能是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即使被告认为该忏悔书是夫妻财产分割协议,那么该协议因没有办理婚礼登记及备案也是无效的。
而夫妻财产协议与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是不同的,《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虽然《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夫妻财产协议要具备哪些法律要件,但至少有一点必须明确,既然是夫妻财产协议,自然是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相互协商的结果,而不应该是单方的意思表示。而新闻中的忏悔书是死者单方作出,承诺人、保证人、忏悔人也都是程海签字盖章,被告并未在忏悔书中签字,可见该协议只是死者的单方意思表示。而且就算忏悔书落款有被告的签字盖章,如果忏悔书不能反映出双方经协商达成合意,也很难认定为夫妻财产协议。而且夫妻财产协议中一般只能就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不能有涉及人身性的内容,特别是不能有限制人身自由、离婚自由等的内容,否则该协议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所以笔者认为该忏悔书不是夫妻财产协议。
(二)该忏悔书是遗嘱吗?具体来说是自书遗嘱吗?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事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确定一份自书遗嘱要先确定该遗嘱是否由遗嘱人亲自书写且签字,法律为自书遗嘱做了严格的要求。《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这条规定,自书遗嘱的要求是:(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3)必须注明年、月、日。以上三项缺一不可,否则不发生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从忏悔书的角度分析,笔者认为其不属于遗嘱的理由如下:第一,程海没有以遗嘱的名义来书写,没有做出遗嘱的意思表示。忏悔书只是程海单方对自己某种行为的忏悔及对财产的处分,不是在生前就对其财产进行安排,在其去世以后才生效的法律文书。其实他是没有料到自己要去世,也没有对其死后财产归属的意思表示。第二,该忏悔书从形式要件上来看也不具备自书遗嘱的要求。忏悔书不是以遗嘱的名义书写,程海也没有以遗嘱人的身份进行签字盖章。
(三)该忏悔书是财产赠与协议吗?从忏悔书的表述来看,其更接近婚内财产赠与协议的要求。婚内财产赠与协议是指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或者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中属于一方的份额无偿赠与给另一方或者自己的子女的协议。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则婚内财产赠与协议产生拘束力:第一,夫妻双方、子女在签订婚内财产赠与协议时赠与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当事人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财产赠与约定;第三,财产赠与约定合法,既可以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可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中属于个人的部分;第四,赠与财产的内容明确;第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德。同时婚内财产赠与协议中是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而且夫妻财产赠与一般要办理公证,赠与动产应该交付,赠与不动产应该办理过户登记。根据《合同法》,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由于成都晚报刊登的忏悔书只有节选的内容,所以我们无法判断死者程海在写忏悔书时是否是赠与行为,是否有赠与意思表示?如果在协议里没有明确的表达其愿意将所有的财产赠与给妻子和子女,则忏悔书就不可能是婚内财产赠与协议。那么死者程海的财产应该由其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来继承。
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案报道中也指出,死者程海的子女是比较多的,不仅有与前妻的一个女儿,与现任妻子也育有两个女儿,同时“情人”也为其生育了一个儿子。如果有证据证明“情人”的儿子的确是死者的亲生子,则应该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而且本案中死者再婚后取得财产应该属于与现任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先分出一半属于现任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剩下一半加上死者个人财产(特别指再婚前的个人财产)作为遗产,由死者的现任妻子和所有的亲生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而且在继承遗产时还应该为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即几个子女保留相应的份额。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忏悔书没有法律效力,死者程海的财产应该由其继承人通过法定继承的顺序来继承其财产。
此案给大家的启示:首先对于书写协议的当事人来说必须清楚的界定自己的行为,到底是遗嘱、是赠与还是夫妻财产协议,因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直接影响到协议的性质。其次,当事人在书写协议的时候应该使其想要表达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这样才能达到当事人寄希望的法律效果,否则不仅不能定纷止争,却引发更多的争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