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律师,还是心理咨询师 ---张承凤
案情简介:
我的当事人夏某在婚前就患有精神分裂症,需要长期服药,但能正常在一事业单位工作,人长得不错,说话也很讲道理。她告诉我,她有精神分裂症时我真的不太相信。她丈夫苟某某已经请了律师要起诉离婚,虽然自己不是很愿意,但由于自己不能减药生育的事实已经彻底毁了丈夫最后的底线,离婚早晚是无法避免的。双方没有孩子,唯一财产是丈夫名下分得的单位福利房,这中间也包含了很少一部分自己的福利待遇分得的钱,但这房子非常麻烦,一方面苟某某和单位签了合同需要服务十年才能最终取得产权(当时才两年),另一方面,房子还涉及部分银行按揭款的问题。如果本案走判决之路,将对夏某非常不利,法院十有八九不会判决房子问题,即使判了,也仅是判使用权,而使用权判给双方,他们的矛盾将会在一套房子里加剧,而单判给一方使用权,给苟某某的可能性更大,因为该房是苟某某单位的福利房,且以苟某某在单位工作十年为条件,否则,一旦苟某某离开单位,房子就会被收回。此次一审夏某可以考虑不同意离婚,但如果苟某某坚持要离,夏某早晚要面对房子处理的被动局面。
由于苟某某认为妻子夏某婚前患有精神病的事实隐瞒了他,因此苟某某坚持认为这是一门无效的婚姻,后因为其律师的反对,起诉时对方以“离婚”的案由起诉的,,但在诉讼请求上没有提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相反却是要求夏某支付他2万元的损害赔偿。
诉讼经过:
开庭前,法官建议我,让夏某不出庭,我考虑到夏某能正常生活和工作,面对她人身利益关系的问题,还是主张夏某出庭,但需家人陪同。在法庭门口,我感受到了当时无语的夏某有一些不安,看着这个20几岁的小女孩心理此时正承受着巨大的压力,我禁不住拥抱了她,告诉她:“不用担心,有我在。”
庭审按正常程序进行,对方出示了一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同时,还出示了在夏某和其母亲在不知被录音的情况下与苟某某沟通时的谈话录音,内容是苟某某婚前不知道夏某有精神分裂症。我方当事人承认此事实,但解释称,婚前自己是与苟某某提到这件事,可能当时苟某某自己没有理解。
因苟某某提出的离婚条件不能满足我方当事人的要求,我方商议决定在法庭上表示不同意离婚,同时举证证明夏某能正常上班和生活,并陈述了夫妻二人这几年来的幸福生活。
法官在审查了证据,听取了双方的陈述以后,当庭宣布:“判决不予离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这件案子后来在我的主持下,经过对双方当事人的多次调解,二人最终达成了离婚协议(房子归苟某某,苟某某折价补偿夏某21万元)并又以我的当事人为原告起诉到法院,通过速裁方式,办理了法院调解书,双方在和平的状态下基本算友好分手。后来我的当事人在情人节那天送了一大束蓝色妖姬玫瑰给我,这是我有生以来收到的最多最美的玫瑰花。
律师感想:
承办了很多离婚案件,总是想让曾经的一对情人、夫妻友好的分手,因此,经常会努力的去做一些调解工作,虽然会多费口舌,但真的不愿意看到彼此的互相攻击,甚至互相羞辱。
我们大多数的人没有绝对的好和坏,婚姻中,也没有绝对的对和错,只是彼此是否适合是否适应的问题。婚姻的失败往往会给人们带来巨大的心理问题,丧失自信,对他人缺乏信任,不能正常分析和接受现状,是我们许多当事人共有的问题,因此,许多时候,发现自己虽身为律师,但常常在扮演一个心理咨询师的角色。作为一个律师,在帮助当事人法律救济方面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能帮助他(她)们舒解一段生命的疼痛。这常常令我自己也有感动的时候。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