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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7月23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在离婚时的分割”沙龙在四川省律师协会二号会议室举行,本次沙龙由四川省律师协会主办、民商委承办。省律协专发委伍伟等出席了会议。参加本次论坛的律师共5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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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在离婚时的分割”沙龙现场

下午14点,沙龙准时开始,由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坤主持。沙龙首先由四川省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毛政文做《股权与夫妻共同财产》的主题分享,毛政文律师从一则案例分析引出如下思考:1、婚后投资形成的股权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关系?2、离婚,一人有限公司股权分割能否照搬有限公司股权分割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离婚时,如何规避一人有限公司给离婚后的自己带来的风险?3、离婚时,是否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都能分割?4、公司投资、设立,应采取哪些措施规避夫妻矛盾可能带来的风险。毛律师逐一进行了分析。随后,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陈小虎做了主题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享。陈小虎律师从夫妻共同股权的概念谈起,分析了夫妻共同股权的3个特征,通过分析民法典和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得出股东的配偶要成为公司的股东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要协商一致的结论,不能协商一致的,只能分割股权价值。分割的不是出资额,而实质上是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对股权这一特殊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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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位公司法律师分享后,四川省律协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宋雯婷律师做了《离婚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分割的困境和实务操作的难点-之我见》的主体分享。宋雯婷律师从股权的概念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离婚时夫妻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公司股份要求分割时、法律实务分割办法、难点、困难四个维度对股权分割的困境和实务操作的难点做了分享,认为不宜判决直接分割该股权,而应判决以一方取得股权,另一方取得相应的补偿为宜,但存在股权价值评估困难的问题。成都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唐应欣律师做了题为《离婚案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实务探讨》的分享,唐应欣律师以成都中院裁判为例,通过案例检索归纳出:双方对案涉股权价值协商不成,未评估股权价值的情况下,成都中院对分割股权份额的裁判规则,即平分股权份额,注明各自享有的出资额。唐应欣律师得出该类案件的解决路径即: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协商不成且未评估、股东放弃优先购买、确认享有股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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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四川省律协民商委委员杨竹一律师做了主题为《股权与夫妻财产问题研究》的分享,其观点与前4位律师的观点截然相反,她开场即亮明观点:夫妻在离婚时不能分割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她认为股权是是股东享有的权利,具有身份属性和财产属性。杨竹一律师在最后发言中将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的意见给参会律师阐述了一遍:明确股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杨律师认为非配偶一方仍有救济途径:一是可以主张分割出资额;二是可以主张分割股权收益;三是可以主张股权转让后的所得。杨律师还介绍了香港,美国在夫妻一方作为股东时股权的属性,杨律师介绍在香港配偶一方持有公司股权在双方没有协议的情况下视为一方信托了配偶的股权。这样就比较平衡了配偶与另一方持有股权的利益。

5位分享嘉宾分享的案例详实、内容丰富、观点明确、观点碰撞激烈,参会律师认真聆听、获益匪浅。

主题发言结束后,参会律师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在离婚时的分割”这一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自由交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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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 蒲毅律师发言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  张洪律师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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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            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廖述龙律师发言                     杨澍律师发言

沙龙最后由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承凤律师针对律师的发言,并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对本次主题沙龙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了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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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影

下午16:50,沙龙顺利完成,在热烈氛围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在离婚时的分割”沙龙顺利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