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快讯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可怕吗?
       最近热门微博是由一个叫“我是MISS南”转发的一篇关于婚内个人借款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事情的起因是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24条带来的,这个条款的争议从它的出现,就没有消停过,而最高院也从不同的渠道来解读这个条款,但从目前这个博文的火爆看,它的争议在持续发酵。
      作为多年专业从事婚姻家事的律师,接触这类案件是必然的,最近就代理了两件,本人从实践出发,谈谈对此条款的理解和认识。
      第一个案件,是代理的二审,一审双方都请了律师,我的委托人败诉了,这位委托人是位女性,被前夫的父母起诉为共同被告,追究其和前夫的夫妻共同债务。二审改判,我方胜诉,作为妻子,非直接负债方不再承担责任。第二个案件,我早期没有介入,一位多年专业做民商纠纷的律师在开庭前找到我,希望我这个专业做家事纠纷的律师参与出庭给她助力,我把有关个人婚内借款是否是夫妻共同的债务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和会议纪要等等全部整理了发给她,反馈说“学到很多”,但还是担心开庭时,如果对方律师厉害,自己对此部分经验不足,抗辩不利,损害当事人利益,还是邀请我一块出庭。事实上,当我深度介入这个案件后,我明确的感受到,委托人的风险非常高,我们为此做了进一步的证据准备,以及攻防策划。但开庭时,这些都没有用上,因为对方律师和法官,都直接按照24条的思维,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了(作为非直接负债方的配偶陈述说,自己不知道这笔借款,也没有用到这笔借款),双方在此基础上达成了调解协议。
      两个案件,客观评价,如果我作为对方的律师,胜诉的把握可能更大(在此可能会有人道德评判,评判我到底帮助了谁,其实,从业20多年,我也会有分裂的时候;同时,也希望大家了解律师的职业特性,尽力让自己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还有法律本身存在的不清楚、不明确带来的混乱,以及法律制定时,也是按照一定的价值选择做出的规定,也并不能面面俱到…)。这其中因素在于事实细节的掌握、分析,法律法理的深度了解,诉讼方案的谋划,人物心理的了解,都将影响案件的结果。特别是在法律上争议很大的条款,更需要专业知识和诉讼技巧,以及实践经验。
      24条的出现,是基于现实中常有夫妻通过“假”离婚逃避债务,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流通交易安全而产生的。而24条的实施,又带来了系列的问题,正如博文转发的内容一样,甚至已经影响到人们对于婚姻的恐惧。这一切,在我看来是整个诚信机制缺失,没有了道德底线,已经波及到家庭;而相应的法律制衡,以及保证诚信的系统防控,都没有跟上。比如说:夫妻对彼此财产的知情权,个人所有财产信息的联网查询,个人大额提款的银行控制,以及虚假诉讼的惩戒力度。
     博主希望取缔这个24条,在我看来,短时间内不易实现,因为取缔了,就意味着债权人又将处在了风险口上。如果要就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进行立法修改,将需要修改系列条款,并非是个简单工程。单就目前已经有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法律意识到位,或者所请律师专业,或者法官能够基于家事诉讼的特殊性,适度的公权力介入,帮助一定的调查取证,并详细审查事实细节,绝大多数的案件是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不过,不幸的是,通常人们不碰到问题是不会想到法律的,特别是在婚姻生活里,而女性又天性缺乏理性思维,不利因素已经非常明显;对于当下的法官,客观的讲,人们不能寄予过高的要求,通常一个大城市的基层法官,每年的工作量都在上百件以上,加上他们并没有实施完全的专业化分工,每天完成常规的工作量已经超负荷运转,再做详细的证据调查和事实审查,以及法律法理的深度研究学习,基本属于不可能。那么,在最后时刻,要保证自己的权益,剩下的还有一个可能,就是寻找专业尽职的律师,并愿意为这样的律师付费,让他来帮你维护权利。(此处有打广告的嫌疑,我不回避此嫌疑,事实上人做事,都有利己的价值的取向,你是否认为是“忽悠”,取决于这篇文章是否对你有价值,这个律师是否有“实力”,需要事实来鉴别。)
      在目前如此的现实环境下,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本人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选择配偶时,擦亮自己的眼睛,首要考虑的条件是诚信、善良;二、在婚姻中要有企业经营的意识,要经营情感,了解对方和对方的交往,重要资产要有财会意识(财务记账和保留财务凭证);三、碰到问题,要知道寻求专业人员的帮助,正如碰到身体不适,我们会寻找专业医生一样,碰到家庭纠纷,也知道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记得是要专业的家事律师,律师和医生一样,已经分科分专业了,如果找错了,虽然也是律师,但由于不专业,可能会让你被“误诊”,花了钱耽误了事,更添烦恼。
      法治化进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法律职业群一直在不断的努力;立法的价值取向,更多选择的是主流观点,无法做到面面俱到,总是有不同的声音发出;而道德的维护,比如诚信、善良,是我们每个人都可以尽力的地方,而此才是重要的社会文明基石,也是解决本篇文章讨论的问题的根本所在。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