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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和意外有时真不知道是哪一个先来?小夫妻结婚仅2个月,丈夫意外离世。仅有的两位继承人对其名下财产的分割却产生了分歧。面对一边是抚养其长大却痛失独子的母亲,一边是刚刚结婚开启夫妻生活却惨失丈夫的妻子,法院又将如何裁决?




案情概览

(2020)陕0102民初2084号

法定继承,继承比例

李某作为被继承人母亲将其抚养长大,付出良多,年过花甲痛失独子,理应在遗产分配时予以照顾。贾某与曹某结婚70余天,突发意外,失去丈夫,亦令人惋惜但其毕竟与被继承人结婚日短,未能和被继承人共同打拼、积累财富。其对被继承人财产和家庭的贡献明显少于作为母亲的李某,故应当少分。

 

本院结合对子女抚养的付出与被继承人结婚共同生活时间家庭日常贡献等因素,酌定遗产分配比例为:被继承人妻子贾某分配20%,被继承人母亲李某分配80%

 

工亡补助金部分不属于遗产范围,且被继承人单位已考虑母亲李某实际情况对其予以充分照顾,故二人各分配50%



说明:在不影响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为了便于阅读进行了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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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案情介绍

贾某(女)与曹某(男)系夫妻,二人于2019年6月登记结婚。2019年8月,曹某因突发疾病去世。除妻子外,法定继承人仅剩其母亲李某一人。

 

曹某名下的财产有:

1.花城A房屋一套、停车位一个;

2.天地B房屋一套;

3.小轿车一辆;

4.存款、养老金账户余额、住房公积金余额以及企业年金及激励账户余额共计40余万元;

 

曹某去世后与原工作单位达成协议,原工作单位一次性工亡补助785020元,丧葬费38886元,支付曹某母亲李某护理费800000元;支付曹某妻子贾某、母亲李某慰问金各100000元。护理费及慰问金均已打到李某账户名下。

 

后贾某同婆婆李某关于曹某财产继承份额及单位给予补助等费用的分配意见无法统一,最终贾某将婆婆李某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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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某遗产范围图               

 图标来源网络,侵权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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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陈述/案情补充

原告贾某诉讼请求:

1.依法分割曹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的50%归自己所有;

2.依法分割被继承人曹某银行存款、养老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长期激励个人帐户等资金的50%由自己继承所有;

3.依法分割被继承人曹某留的二套房产、停车位及小汽车各50%的产权归自己继承所有;

4.依法判令李某返还被继承人曹某单位支付给原告慰问金10万元;

5.依法判令李某提供被继承人曹某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协助自己办理曹某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的相关手续;

6.本案诉讼等费用由李某承担。

 

李某认可贾某所述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范围的事实,但称:

1.曹某去世后,其生前所在单位仅将护理费80万元和抚慰金(李某、贾某各10万元)付至自己账户,但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并未支付。

 

2.本案可供分割的财产范围: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

曹某名下现金财产434480元,(须先行扣除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60521元及曹某生前所负债务);

曹某名下天地B房屋(需以曹某遗产先行偿还银行贷款约100万元,并偿还购房时自己给曹某的借款145000元

 

3.曹某名下花城A房屋和车位系自己同丈夫的共同财产,不属于可供继承的财产范围。该房屋系自己同丈夫2008年出资购买,购买当时,因曹某参加工作不满2年,月收入1200元左右,并无购买能力,且月供2000余元亦超出了曹某可以负担的范围,曹某仅在自己购房时出资10000元。月供及提前还贷所需资金均由自己出资,该套房屋于2017年提前偿还了贷款。因此,该套房屋实际权利人为自己,不能作为曹某的遗产进行分割继承。

 

4.本案遗产分割的原则:对本案所涉及的遗产分割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

二是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

三是对死者经济依赖程度以及今后生活来源和保障因素

 

基于上述因素,主张对曹某遗产及工亡补助金贾某应不分或少分

 

曹某是自己独生子,在丈夫去世后,无论生活上、物质上、还是精神上,联系紧密且深度依赖;自己年老体弱,身体多病,且已丧失劳动能力,作为曹某生前唯一供养的亲属,在曹某死后,老无所依,只能通过遗留的财产保障生活和医疗所需;

 

贾某作为一名人民教师,从事高尚的职业,有优渥的收入保障,且年纪尚轻,随着时间的推移,所受伤害可以被新的生活所治愈,对曹某遗留财产的需求和依赖程度不高;

 

贾某与曹某领取结婚证仅69天,尚未举办婚礼,无共同生活经历,且在曹某死后,也未能以妻子的名义署名立碑,未在必要的时节进行祭祀。根据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贾某未尽妻子的相应义务,亦不应享有作为妻子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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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法官说理

法院另查明:

1.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工伤基金核定并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该款项现已转入曹某生前所在单位账户内。

 

2.被继承人曹某天地B房屋源已付款688593元,银行按揭贷款103万元,截止曹某去世时,已归还银行按揭款128018.73元,其中婚后还贷金额为42672.91元。2017年10月、2018年1月,母亲李某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曹某账户转入资金142000元(李某认为是借款,贾某认为是赠与)。曹某去世后,妻子贾某向银行支付按揭贷款30540元;母亲李某向银行支付按揭贷款30000元

 

3.曹某丧葬费用由其母亲李某料理,李某实际支出丧葬费60521元,扣除单位已付丧葬费38886元外,李某另垫付21635元。

 

庭审中贾某和李某关于以下事宜达成一致:

1.花城A房屋及装修、车位作价195万元,由李某所有,并以此为基础,对贾某进行分割补偿;天地B房屋作价190万元,由贾某所有,并以此为基础,对李某进行分割补偿。

 

2.李某同意支付贾某慰问金10万元。

 

3.曹某名下轿车妻子贾某当庭明确不再主张继承。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

一、花城A房屋是被继承人遗产还是李某夫妻财产。

二、李某于2017年、2018年,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曹某账户转入资金142000元,属于借款还是赠与。

三、遗产分配比例。

 

关于花城A房屋,在庭审中,李某主张该房屋系其借用曹某名义购买,房款由其支付,但未提供证据佐证,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李某转给曹某金额,属于借款还是赠与。妻子贾某主张该款项系母亲李某赠与被继承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继承人无合法依据占有李某款项应予返还李某。

 

关于遗产分配比例。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被继承人无遗嘱,应以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配。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中,李某作为被继承人母亲将其抚养长大,付出良多,年过花甲痛失独子,理应在遗产分配时予以照顾。贾某与曹某结婚70余天,突发意外,失去丈夫,亦令人惋惜但其毕竟与被继承人结婚日短,未能和被继承人共同打拼、积累财富。其对被继承人财产和家庭的贡献明显少于作为母亲的李某,故应当少分。

 

本院结合对子女抚养的付出与被继承人结婚共同生活时间家庭日常贡献等因素,酌定遗产分配比例为:被继承人妻子贾某分配20%,被继承人母亲李某分配80%

 

工亡补助金部分不属于遗产范围,且被继承人单位已考虑母亲李某实际情况对其予以充分照顾,故二人各分配50%


贾某诉请李某提供被继承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协助办理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户口注销等相关手续,因上述手续李某应依照相关规定在有关机关依法办理,不属于继承纠纷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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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 /法官判决

一、被继承人曹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妻子贾某、母亲李某各自分得继承392510元。


二、被继承人曹某花城A房屋一套及车位一个归母亲李某所有,李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六十日内向贾某支付折价款390000元(195万元×0.2=390000元)。


三、被继承人曹某天地B房屋一套归妻子贾某所有。贾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六十日内向被李某支付折价款781345.8元([(1900000(现价)-1718593元(合同价))+688593元(首付款)+曹某婚前还贷85345.82元+21336.45元(夫妻共同财产中曹某部分)]×0.8=781345.8元)。由贾某偿还自被继承人曹某去世后的按揭贷款。


四、被继承人曹某名下银行存款84863元、养老金余额119512.84元、住房公积金余额71338.67元、企业年金129169.09元以上共计404883.60元。扣除应返还被告李某支付的丧葬费用21635元、给付曹某的142000元、代付按揭款30000元后,由被告李某继承362633.88元,由贾某继承42249.72元。


五、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贾某返还慰问金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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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友情提示

通常情况下继承时,首先要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在确认遗产范围时,依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较为特殊由于男女双方结婚时间较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较少。


其次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按照法定继承。本案中的继承人即为被继承人的妻子和母亲。


最后,通常来说同一顺位继承人,一般均等分配份额,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被继承人与妻子结婚时间非常短暂,对被继承人的财产贡献较少,同时被继承人作为母亲唯一的赡养义务人去世,故因此法院对其母亲给予了更多的遗产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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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