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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政策落地实施,总是引起人民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这不从下个月15日起,新《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即将实施,取消了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虽然新政策出台更好的完善国家生育登记管理制度,是健全覆盖全人群和全生育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的重要举措,但该新政策还是让不少网友担心起了婚姻中的道德风险问题


尽管在法律上,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享有着平等的权利义务,但是实际生活中,由于固有的血缘家庭关系认知,人们对于不同子女会有着不同的认知差异。今天我们看一个来自山东的案例,一个拥有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以及继子女的老人,究竟该如何赡养?



案情概览

(2020)鲁0321民初3302号

赡养纠纷、非婚生子女、继子女

文某1与文某之间形成法律上的继父母子女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文某3现未成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其年满18周岁之日起即2032年5月6日起亦应对文某履行赡养义务。另,经庭审查证,文某2离开文某跟随母亲张某生活时未满18周岁,且文某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在离婚后对文某2继续抚养教育,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文某2现有较高的工资收入文某系农村居民,且在农村居住。故,本院酌定以2019年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2309元为赡养费支付标准文某2自2020年9月起至2032年4月止按45%的份额向文某每月支付赡养费为461.59元;自2032年5月(文某3年满18周岁)起,文某2按30%的份额向文某每月支付赡养费为307.73元。文某诉求中超出上述金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1基本案情 /案情介绍

文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张某同文某结婚时,其已育有一子文某1(3岁)。文某1随母亲张某同文某共同生活,同文某形成继父子关系,现已成年。文某同张某育有一女文某2,现已成年结婚。2012年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院调解,文某与张某自愿离婚。离婚后,文某2最初短暂跟随父亲文某生活,后改跟其母亲张某生活。2014年,文某与案外人王某生育非婚生子文某3,现未成年。后文某年事较高,无生活来源,于2020年起诉女儿文某2要求其支付赡养费每月1800元(包括生活费),医疗费凭单据支付。



2原被告陈述/案情补充

文某起诉理由:婚生女文某2现已成人结婚,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现自己年龄已大,无收入及经济来源,但文某2拒不履行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自己为了老有所养,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

 

文某2辩驳:自己现在哺乳期,无工作。自己未满18周岁时,父亲与母亲张某离婚,自己跟随父亲生活。父亲与他人行不伦之事,并育有一子。父亲经常欺负自己,有一天自己和同学出去玩,晚上要回家,但文某不让,经报警后,唐山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将自己送回其母亲的住处。后自己与父亲断绝来往,父亲也从未在自己上高中、大学期间关注过自己。父亲和张某离婚时,村里的宅基地是判给父亲的,一直由父亲居住,自己在后七村也有土地,现在土地被征用,每年的土地征用金、国家补助金都是由父亲持有。父亲的行为对自己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自己离家后,父亲从未管过自己,现在突然跟自己要钱,自己无法接受。

 

法院查明:文某、文某1、文某2三人在本县共有土地4.8亩,该土地现被某公司承包,土地租金由文某收取。


3一审法院/法官说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本法条已失效,相关规定在《民法典》另行规定)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本案中,文某已年过六十,劳动能力欠缺,且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要求文某2进行赡养扶助,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文某主张文某2每月支付1800元的赡养费。经查,文某有婚生女文某2、继子文某1及非婚生子文某3共三名子女。其中继子文某1自三岁左右便跟随母亲张某到文某处共同生活,期间由文某、张某共同抚养照顾。因此,文某1与文某之间形成法律上的继父母子女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文某3现未成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其年满18周岁之日起即2032年5月6日起亦应对文某履行赡养义务。另,经庭审查证,文某2离开文某跟随母亲张某生活时未满18周岁,且文某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在离婚后对文某2继续抚养教育,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文某2现有较高的工资收入文某系农村居民,且在农村居住。故,本院酌定以2019年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2309元为赡养费支付标准,文某2自2020年9月起至2032年4月止按45%的份额向文某每月支付赡养费为461.59元;自2032年5月(文某3年满18周岁)起,文某2按30%的份额向文某每月支付赡养费为307.73元。文某诉求中超出上述金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文某主张文某2凭票据支付医药费。随着文某的年龄渐大,其对医药的需要也会增大,文某2作为女儿,向其给付医药费,是保证文某得以妥善治疗疾病的必须。因此,本院酌定文某于2020年9月起至2032年5月6日止,在生病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除去报销费用之外,由文某2按45%的份额承担(具体计算数额以医院单据为准);自2032年5月7日起,由文某2按30%的份额承担(具体计算数额以医院单据为准)。

 

文某2辩称因文某的不伦行为令其受到巨大伤害,且自文某与张某离婚后,其跟随张某生活,已与文某断绝来往。经查,文某与张某离婚时文某2已满17周岁,文某作为父亲已尽了大部分的抚养义务,而文某因个人私事引起的问题,并不能成为文某2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定理由,故,对文某2的上述辩称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文某2辩称其无工作无收入,但其作为已婚子女,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家庭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故对其该项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文某2辩称属于其与文某共有的土地租金一直由文某一人收取,因其辩称中所涉法律关系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涉及,故,对文某2的该项辩称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对该租金,各方当事人可另案主张权利。



4一审判决 /法官判决

一、被告文某2支付原告文某2020年9月、10月的赡养费共计923.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文某2自2020年11月起至2032年4月止,每月向原告文某支付赡养费461.59元,于每月28日前付清;自2032年5月起,每月向文某支付赡养费307.73元,于每月28日前付清。


三、被告文某2自2020年9月起至2032年5月6日止,对原告文某生病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除去报销费用),按45%的份额予以承担(具体计算数额以医院单据为准);自2032年5月7日起,对原告文某生病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除去报销费用),按30%的份额予以承担(具体计算数额以医院单据为准)。


四、驳回原告文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5律师提醒 /友情提示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都存在赡养父母的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均有权利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用。本案中尽管文某仅起诉了文某2给付赡养费用,但是从判决中看出,法院依据当地生活标准确认了赡养费,并考虑到文某其他两位孩子的实际情况,分阶段确认了文某2的赡养义务。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也许从过往的事情上子女有千万条理由可以拒绝赡养,但是在法律和情理面前,父母的不是归不是,子女终究需要承担赡养义务。


6法律法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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