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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债务一定属于一方个人债务吗?关于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中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那么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在实际案例中如何认定呢?本周和小编一起来看看上海这个案例。


案件导读

【案件来源】

(2022)沪0107民初13662号

【关键词】婚前债务、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摘要】

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必须以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为条件而判断一方婚前债务与婚后共同生活的因果联系,应当结合债务人举债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即便如两原告及被告张某所述,案涉钱款系借款且用于购买103室房屋。借款发生于2013年,而被告张某直至2015年下半年方与被告陆某相识,二人于2016年5月登记结婚,间隔时间较长。可见被告张某借款时,其目的显非为了与被告陆某结婚之需


说明:为了便于阅读,对部分内容在不影响意思的基础上进行删减,


案件简述

张某1(男)与傅某(女)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张某。2013年1月,张某1向儿子张某转账1,480,000元,同年11月,张某1又向张某转账50,000元,两次转账共计1,530,000元。2015年张某(男)经人介绍认识陆某(女),后结婚并生育一女。


2019年张某1、与张某、陆某签订公证书,载明:“因张某在女方陆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婚前赌博赌到婚后,把903号房输掉还债,现由男方家长协商给女方婚房损失费20万,103号房加上女方陆某名字在房产证和户口本上。


2020年1月张某出具保证书一份,载明:“今2020年1月12日,张某保证无任何欠款,房产也已经干净,如之后还有任何欠债,与妻子陆某无任何关系,自己承担一切债务及法律责任。


2020年9月张某与陆某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1)房屋:双方名下有一套房子(103号房)已经卖掉,一共500万。双方协商认可决定的分配方式:男方拿其中100万,女方拿400万,在离婚两星期内由女方付给男方......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双方确认在婚后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后张某1与将儿子张某与前妻陆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2013年出借给儿子购买103的2,380,000元。


一审法院

张某1与向法院提供儿子张某出具的借条一份,载明:“本人借父母人民币2,380,000元整,用于103号房。本人保证将该笔钱款还给父母,请父母放心。借款人,张某,2013.12”。


张某1与诉求:

1、判令张某与陆某连带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38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判令张某与陆某支付原告利息(以2,380,000元为基数,以立案之日5年期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立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张某答辩:自己未向被告陆某披露过本案所涉借款,只是说过103室房屋是两原告出资购买的,亦未给被告陆某看过借条。103号房屋原登记在被告张某一人名下,两被告婚后,为了给被告陆某一个保障,便将103号房屋产权人变更登记为两被告共同共有。......903号房更大,自己和被告陆某一直居住在903号房,而在此期间两原告居住在103号房......自己一直认为103号房就是自己的,借款也不用归还了,亦未想到两原告会起诉自己要求还款。现被告张某愿意归还借款本金,但因借款时没有约定过利息,故不同意支付利息。


陆某答辩: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两原告与被告张某从未向自己提过借钱买房的事情,两原告所提供的借条应该是倒签的。现两原告仅提供了借条,但并未举证证明借款的实际交付,故两原告与被告张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即便两原告与被告张某间存在借贷关系,.......两原告出借钱款给张某的行为发生在两被告相识之前,借款发生后的9年间,直至本案诉讼前,自己对于本案所涉借款毫不知情.......综上,本案所涉借款与被告夫妻共同生活之间并无关联,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庭审中陆某称考虑到与两原告原是一家人,念及亲情,愿意自愿补偿两原告10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

1、系争款项是否系借款;

2、倘若系争款项系借款,是否系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两原告主张其于2013年1月向被告张某出借2,380,000元以购买103室房屋,被告张某对此表示认可;而被告陆某则认为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关系。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实践性合同,其成立与生效需要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以及借款交付的事实,同时,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特殊,被告张某系两原告之子,而两原告向两被告提出归还欠款恰值两被告协议离婚且被告陆某分割较多夫妻共同财产之后,此时,被告张某与两原告之间存在重大利害关系且与另一当事人陆某的利益相悖,考虑到当事人之间特殊的利益关联,不能简单地以张某对借款事实的认可来确认借贷关系的存在,两原告应当就其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从两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两原告提供自2013年1月至11月期间因购买涉案房屋而发生的银行交易明细,均未备注。其中仅两笔共计1,530,000元系直接转账给被告,其余存在多笔显示为“消费”的支出记录。两原告称当时所购涉案房屋系二手房,显示为“消费”的记录均系直接转账给二手房上家,有悖常理。


两原告提供被告张某出具的借条,确认向两原告借款用于购房,但该字据未有具体落款的日期,无被告陆某的签字,亦未经被告陆某追认。被告张某虽对两原告要求其还款之主张不持异议,但其庭审中表述父母出资为其买房,以为不用还了,并且不同意支付利息。庭审中,两原告及被告张某均确认在本案诉讼之前从未向被告陆某告知过本案所涉借款事宜或出示过上述借条之事实。根据被告陆某提供的被告张某所出具的保证书及离婚协议书,均载明被告张某承诺无债务。两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自2014年涉案房屋完成购房手续之后曾向两被告主张还款或有催讨行为,以上均不具备民间借贷的基本特征。据此,两原告提供的证据,并未达到证明系争款项为借款的证明力。结合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被告陆某提出系争款项并非借款的辩称意见更符合社会生活的一般常理,故对两原告提出系争款项系借款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法律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必须以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为条件而判断一方婚前债务与婚后共同生活的因果联系,应当结合债务人举债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即便如两原告及被告张某所述,案涉钱款系借款且用于购买103室房屋。借款发生于2013年,而被告张某直至2015年下半年方与被告陆某相识,二人于2016年5月登记结婚,间隔时间较长。可见被告张某借款时,其目的显非为了与被告陆某结婚之需两被告婚后一直居住在同小区的903号房,103号房在较长时间内仍由被告张某一人所有,直至2019年年底经原、被告四人协商并签订公证书,该房屋才变更登记为两被告共同共有。就本案现有证据,本院难以认定被告张某婚前所负债务系用于其与被告陆某的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亦不应被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对于两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某同意向两原告返还系争款项2,380,000元,被告陆某顾及亲情自愿补偿两原告100,000元;均系两被告各自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


需要指出的是,被告张某作为两原告之子,成年后本应自力更生、自食其力,在获得两原告资助购房后,理应好好工作与生活然而,张某因赌博之陋习而出售了原本属于父母的房屋用于还赌债,且两被告的婚姻关系亦因受此影响而最终解除。希望被告张某能深思。


# 一审判决

 一、驳回原告张某1、傅某的其余全部诉讼请求;

二、准许被告张某归还原告张某1、傅某人民币2,380,000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三、准许被告陆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愿补偿原告张某1、傅某人民币100,000元。


说明:直至文章发表时未查到有关本案上诉或二审相关内容。


律师提示

夫妻共同债务通常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婚姻关系存在前的婚前债务通常也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但是正如司法解释中的例外情况,日常生活中,在婚姻关系缔结前,虽为一方举债,但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不过并非由钱置换的物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就意味着该笔钱就成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情况中的举债时间、举债目的、债务用途以及婚后共同实际需要等方面因素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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