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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我们探讨了,丈夫花光家中积蓄打赏主播,妻子是否追回的案例,为了避免文章过于冗长,便于大家阅读,上周文章仅展示了该案例的一审法官裁判观点:1.沈某行为可以分充值和打赏两部分,并分别进行评价:1」充值行为是沈某在斗鱼平台的网络消费行为;2」对主播的打赏行为,仅为打赏虚拟物品,且主播与沈某都对该虚拟物品并没有所有权,故明显区别于赠与且并不需要对该行为进行单独的法律评价;2.沈某每次的充值金额不大,属于丈夫可以合理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金额限度,同时打赏时间为夫妻相处时间,且持续三年,而妻子干某一直未所有察觉不合情理。斗鱼平台为善意第三人,综上,丈夫沈某的充值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有权处分;3.沈某的行为未违背公序良俗。故,一审法院驳回沈某妻子干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干某不服提起上诉。(点击此,查看上次原文),本周跟小编一起看看该案子的最终判决。


案件导读

【案件来源】(2020)沪02民终9826号

【关键词】赠与合同;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摘要】

干某(女)上诉认为沈某(男)的行为系赠与行为,本院对此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的合同。纵观本案,沈某注册成为斗鱼平台的用户,继而使用真实货币在斗鱼平台进行充值兑换成虚拟道具,从而能够进入斗鱼平台提供的直播间观看直播并向主播发送虚拟道具。沈某向直播林某打赏的为虚拟道具,虚拟道具系产生并储存于斗鱼公司网络数据库中的数据信息等衍生物。不能抛开沈某在斗鱼平台的充值行为而仅就打赏行为作出单一的评价。并且,沈某在观看直播时,使用虚拟道具享受了增值服务,获得了与网络游戏体验相似的精神上的满足感。简单而言,沈某充值取得虚拟道具对林某进行打赏,并非无所得,显然其行为不具备单务性、无偿性。因此,沈某的充值、打赏行为均不构成赠与。


说明:为了便于阅读,对部分内容在不影响意思的基础上进行删减,


案件简述

干某(女)与沈某(男)系夫妻关系,于2005年5月登记结婚。沈某在2016年3月至2019年2月间,使用斗鱼直播平台观看直播,陆续用本人名下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进行充值,充值金额单笔少则1元,多则20,000元,大部分在主播林某的直播间使用,对其进行礼物打赏。充值金额总计为744,004元。打赏给主播林某为753,693.2个鱼翅所兑换的虚拟礼物。真实货币与虚拟货币为1:1的关系,同时有时平台优惠会有10%的赠送。后妻子干某发现其丈夫沈某以此方法将二人多年积蓄挥霍完毕,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确认沈某在斗鱼直播平台上为主播林某充值、打赏的赠与行为无效,主播及斗鱼平台返还上述充值金额。


一审法院驳回干某诉求,干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

干某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在一审提起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认定相关事实或歪曲相关事实。

二、斗鱼公司在《斗鱼平台直播协议》、《斗鱼公会主播入驻服务协议》中均将给主播打赏礼物的行为定性为赠与沈某给特定主播林某打赏的行为属于无偿、单务合同,形成赠与法律关系,不应认定为互联网消费行为。沈某的充值行为和打赏赠与行为,在完成打赏的过程中是相互密切联系的行为,不能完全割裂开来独立认定各自的效力。充值只是软件预先设置的打赏礼物的前置条件,目的是打赏赠与,该充值行为实质上根本不属于消费行为

三、沈某单方将家庭近十五年的全部积蓄打赏给主播林某,已经超出夫妻家庭财产的基本安全保障的临界点和限度,也远超出一般人可以忍受的范围,该行为明显侵犯了干某对夫妻财产的处分权,属无效行为。

四、沈某充值、打赏赠与行为的主观动机建立在有违公序良俗的网上暖昧、网络婚外情关系基础上。林某知道或应当知道沈某的主观目的或动机,通过暖昧聊天等语言、行为暗示沈某可以交往,同样有违公序良俗,不具有善意,应当返还取得的钱款。

五、沈某实际用于充值、打赏的是资金,主播因沈某的充值、打赏行为所获礼物在直播平台也可以完成提现、分成。若赠与行为无效,应由林某返还现金,而并非虚拟礼物。

六、在主播返还财产的情况下,直播平台也应当承担同等性质的返还责任。

七、无原则、无下限地刺激用户打赏,不应当成为直播平台唯一的盈利模式。如果法院最终判决返还,事实上不会损害直播平台的长远盈利模式,相反该判决可以引导直播平台规范经营,更加合理、科学地实现平台流量变现。

八、为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合理,传播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弘扬公序良俗,在本案中法院应当侧重保护    夫妻家庭财产的基本安全

九、如果法院最终判决返还,可能会存在其他类似诉讼借鉴干某的起诉维权思路,但这不应成为法院判决支持或驳回的法定理由。且本案案情属于极少数的极端案例,本案诉讼根本不具有多发性、普遍性。


根据干某的上诉理由,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沈某通过斗鱼平台向林某发送虚拟道具的打赏行为如何定性。    


干某(女)上诉认为沈某(男)的行为系赠与行为,本院对此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的合同。纵观本案,沈某注册成为斗鱼平台的用户,继而使用真实货币在斗鱼平台进行充值兑换成虚拟道具,从而能够进入斗鱼平台提供的直播间观看直播并向主播发送虚拟道具。沈某向直播林某打赏的为虚拟道具,虚拟道具系产生并储存于斗鱼公司网络数据库中的数据信息等衍生物。不能抛开沈某在斗鱼平台的充值行为而仅就打赏行为作出单一的评价。并且,沈某在观看直播时,使用虚拟道具享受了增值服务,获得了与网络游戏体验相似的精神上的满足感。简单而言,沈某充值取得虚拟道具对林某进行打赏,并非无所得,显然其行为不具备单务性、无偿性。因此,沈某的充值、打赏行为均不构成赠与。干某以赠予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林某、斗鱼公司返还钱款,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干某上诉主张沈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属无效行为一节,本院认为,沈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受服务购买人支付的充值款时并无义务对购买者的婚姻状况进行审查及取得其配偶同意且沈某系持续在三年时间内进行充值、打赏行为,充值的数额多以百元、千元为主,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无从推断沈某有侵害他人财产处分权的可能。相反,干某主张沈某单方将家庭近十五年的全部积蓄用于打赏,但干某与沈某系共同生活的夫妻,对双方的共同积蓄情况能够进行了解、控制,对家庭财产的流失及沈某的花费情况均能够察觉。然而,在持续三年的时间内,干某既未察觉家庭财产的减少,也未感受到任何其所称家庭全部积蓄减少对家庭生活造成的影响,故干某上诉所称沈某的行为超出夫妻家庭财产的基本安全保障的临界点和限度,也远超出一般人可以忍受的范围,该行为明显侵犯了干某对夫妻财产的处分权等等,不能成立。


干某上诉请求本案应侧重保护夫妻家庭财产的基本安全,但夫妻家庭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使用,干某理应正确行使对家庭财产进行管理的权利,亦应尽到对家庭财产的管理责任干某面对沈某任意使用夫妻家庭财产的行为采取放任、默许的态度,又何谈在本案中请求于法律范畴内对其夫妻家庭内部事务进行干涉、对其夫妻家庭财产进行侧重保护?


关于干某上诉认为林某知道或应当知道沈某的主观目的或动机,通过暖昧聊天等语言、行为暗示沈某可以交往,有违公序良俗一节,本院认为,林某作为主播在直播间展示才艺、与用户进行互动,现并无证据证明林某的直播内容有违公序良俗,亦无林某明知沈某已婚仍与沈某发生婚外不正当关系的确凿证据更不能从沈某的主观目的或动机来推断林某的行为性质本院认为未有证据和事实表明林某存有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综上所述,干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最终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驳回干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由于常常可以看见在涉足他人婚姻的第三人不当得利返回或赠与无效返还中对夫妻共同财产保护的案例。不少人可能也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对主播,累计金额过高的打赏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损害同样也应该得到保护。但是需要提出这两种行为有着明显的本质区别,婚外情是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而民众在平台充值并对自己喜欢的主播进行打赏是一种现今较为流行的网络服务消费,是使自身精神获得满足的一种方法,故二者不能同等比较。所以夫妻双方应该对共有财产有合理的管理监督制度,确保不因一方的无度挥霍而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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