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经典案例 > 婚姻类 > 丈夫给现任妻子还款找前妻追偿?

众所周知,夫妻双方若协商一致选择分道扬镳彼此开始新的生活,离婚协议则已成为必备文件。离婚协议会对孩子抚养、共有财产、共同债务、共有债权等进行明确约定。一对夫妻登记离婚时对共有债务进行了分割,男方替前妻给债权人(后与男方结婚)还款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偿其替前妻的还款。法院如何判决呢?跟小编一起一探究竟。


【案件来源】(2021)川01民终18966号


案件简述


谢某(男)和陈某(女)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男、女双方对外无共同债权,对外欠债务70万元,其中男方偿还40万元,女方偿还30万元(女方偿还银行16万元、任某誉9.5万元、许某4.5万元)”。但协议列明债权人从未向女方主张过债权。2016年10月到11月,谢某向上海某公司转款共计56,613.57元。2018年5月,谢某归还任某益借款95,000元。谢某提出上述款项为其替前妻陈某还款,故向法院起诉陈某进行追偿。

起诉主张


谢某(男):

1. 依据离婚协议债务分割约定,自己代前妻陈某偿还了151,613.57元欠款,其中56,613.57元是前妻应当向银行还款部分,剩下为协议中欠任某誉的欠款。

2. 当时由于签离婚协议时没有仔细检查,故将任某益写成了任某誉。

3. 前妻应当归还本息及利息。


陈某(女):

1. 离婚协议是在谢某威胁要伤害家人情况下所签,且欠银行、任某誉、许某款项共计300,000元均是谢某自己所说,并没有进行过核实。

2. 谢某偿还的案涉款项债权人为任某益和上海某公司,并不是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债权人

3. 谢某与任某益已于2019年8月登记结婚。


一审法院

「争议焦点」

1. 谢某向上海某公司所转款项是否即为离婚协议中约定陈某应偿还银行160,000元中的部分款项。

2. 谢某归还任某益借款95,000元是否即为离婚协议中约定陈某应偿还的任某誉95,000元。


「法官认定」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男、女双方对外无共同债权,对外欠债务70万元,其中男方偿还40万元,女方偿还30万元(女方偿还银行16万元、任某誉9.5万元、许某4.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谢某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向上海某公司转款56,613.57元和归还任某益借款95,000元的事实,并不能证明该两笔款项即为离婚协议中约定陈某应偿还银行160,000元中的部分款项和任某誉欠款95,000元。尽管谢某在庭审中解释称,书写离婚协议时,由于双方都没有认真核对,导致将债权人“任某益”写成了“任某誉”,该95,000的实际债权人为任某益。本院认为,谢某与陈某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在约定重大事项时应当进行了认真审查谢某的上述解释足以让人产生合理怀疑,且未举证证明。故不予采信。对于谢某与任某益的特殊关系问题,因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作评述。综上,对谢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谢某(男)不服一审判决,故提起上诉,在上诉中提出户名为任某益的交通银行零售客户交易清单一份及任某益交通银行个人汇兑往账凭条,拟证明任某益与谢某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


二审法院

「法官认定」

1. 关于谢某向上海某转账支付56613.57元是否系在履行案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应由陈某负责承担的160000元银行债务的问题。

谢某主张其向上海某公司转款56613.57元,即系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陈某应当偿还的160000元中的部分债务,但其并未提交足以采信的证据对此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

2. 关于谢某是否已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应由陈某负担的95000元债务。谢某主张其已向任某益归还欠款95000元,该任某益即为案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任某誉”,故其有权依据《离婚协议》就该款项向陈某进行追偿。对此本院认为,谢某主张其向任某益还款的证据即《收条》,但该《收条》的出具人任某益系案外人,而谢某亦认可任某益与谢某现系夫妻关系,且任某益并未到庭接受本院询问,本院亦无法核实该《收条》所载明事实的真实性,故仅凭案涉《收条》无法证明谢某确系履行了案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欠付“任某誉”的95000元债务,故谢某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并无足以采信的证据证明谢某确系履行了案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应由陈某履行的债务,其依据该《离婚协议》向陈某主张追偿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最终判决

驳回谢某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决定终止彼此夫妻关系的,应当谨慎对待不能只是感情用事。签订离婚协议应当小心仔细,认真审查,毕竟离婚协议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若存在对方有威胁的情况,应当在离婚后尽快寻求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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