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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恋人分手,有时可不比夫妻离婚更加容易轻松。很多人在相恋时一起买房规划未来,可还未踏进婚姻就因为各种原因分手,而当时为未来而买的房子在分手时却怎么也分不清楚。产权证标明是双方各占一半,但一方却占主要出资,究竟法院在分割不动产是按照登记份额还是按照实际的出资情况呢?请跟小编来看这一期的判例吧!


【案件来源】(2021)川0112民初10983号


案件简述

支某(女)、石某(男)于2017年初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2017年2月,支某与成都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认购协议》,认购房屋一套,并用石某继母银行卡支付了1万元定金3月支某、石某共同购买该房屋,并使用石某继母银行卡支付首付款,余款由二人共同向银行贷款支付2017年年末,石某(男)继母及姑妈向支某(女)的银行卡共计转款约80万元,后支某将贷款结清2018年房屋交付,二人于2019年5月入住。房屋的产权证上载明,房屋按份共有,双方各占50%份额同时在二人同居期间,支某的部分银行卡交由石某使用。因多种原因,二人于21年7月分手,但对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支某(女)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定

支某(女)、石某(男)在同居期间,购房时的《网签合同》中已载明,案涉房屋登记双方名下,所有方式为按份共有,双方各占50%的份额。诉讼中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双方在同居期间于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共同还贷并在取得房屋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石某庭审中陈述房屋装修款系其个人出资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从购买房屋的首付款和结清房款的转账流水能显示,双方购买案涉房屋的资金大部分来源于石某,但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支某的收入也用于了双方的共同生活,石某(男)的小孩由支某(女)的母亲照顾,本院考虑到同居关系的特殊性,以及房屋双方的出资情况,从双方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等因素,本院酌定由支某(女)享有案涉房屋30%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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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图依据判决认定事实金额制作而成

最终判决

一、石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支某房屋份额折价补偿款;

二、石某支付上述款项后,房屋归石某所有,支某于被告石某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后十日内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三、驳回支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单纯的同居身份关系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是由此产生的财产问题法院可以受理。不过由于同居本身存在一定的情感链接,导致财产的所有权很难用一般物权规则来解决,即仅按照不动产产权证上登记情况来分割。法院通常会以产权证上登记为基准,结合实际出资以及双方同居期间的生活情况,综合评判具体的分割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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