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经典案例 > 婚姻类 >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编者说: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和子女抚养的问题会约定较多的内容。为了保证双方如实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夫妻双方往往还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最常见的方式就是约定违约金条款,通常违约金的数额还相当高。那么离婚协议中的违约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高额的违约金最终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我们来看看该案例: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9564号

案情简介:

蒋某与杨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女,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8年11月7日在都江堰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共同签署了《离婚协议》,就财产分割约定如下”............离婚后,杨某向蒋某出具《协议》一份,载明位于乌鲁木齐市房屋和新A×××××车辆贷款由杨某支付至蒋某账户,如逾期,杨某赔偿蒋某2万元滞纳金。房贷每月2700元4日前,车贷每月3100元8日前转入蒋某账户直至车贷房贷还清为止,此协议则终止。蒋某主张杨某逾期还贷损害了自己在银行的信用,不服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81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成都市中院请求依法改判杨某向自己支付违约金20000元

 

查明事实:

新A××××车辆的贷款于每月9日扣款,案涉房屋的贷款于每月5日扣款。车贷、房贷均由杨某直接支付给蒋某,蒋某向银行支付。截至目前,杨某均向蒋某支付了上述房屋及车辆的贷款。蒋某的个人信用报告显示,上述房屋在归还按揭贷款过程中,存在一笔逾期还贷情形,即杨某于2019年3月6日向建新股支付房贷导致2019年3月的房贷逾期。上述车辆在归还按揭贷款过程中,杨某有五次向蒋某转账存在逾期情形,杨某分别于2019年1月9日,2019年2月10日,2019年5月9日,2019年6月10日,2019年11月13日向蒋某支付当月车贷,车贷逾期未体现在蒋某个人信用报告中。

法官说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该《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该协议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于蒋某主张杨某逾期还贷损害了蒋某在银行的信用,要求支付20000元违约金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虽双方约定,如杨某逾期支付,杨某赔偿蒋某20000元滞纳金。但根据审理查明事实,截止到目前的车贷和房贷,杨某均已向蒋某支付。其中,房贷逾期一次,虽车贷为每月9号扣款,杨某有5次车贷支付时间在9号当日或稍晚几日但车贷未对蒋某个人征信造成影响。考虑到我国立法对于违约金制度的设置采取“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违约金主要以补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主要功能,加之,蒋某未对其具体损失举证,结合杨某实际履行情况,违约程度等综合因素,一审酌情认定杨某向蒋某支付违约金1000元。判决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蒋某支付违约金1000元

 

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双方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二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载明“…如逾期自愿赔偿蒋某贰万元滞纳金…”车辆贷款每月9日扣划,杨某五次向蒋某转账存在逾期情形,即2019年1月9日、2019年2月10日、2019年5月9日、2019年6月10日、2019年11月13日,未因车贷逾期体现在蒋某个人信用报告中。由此可见,杨某的逾期支付行为应该受到批评,但根据逾期的程度来看,并非故意而为,且还未严重到影响蒋某的信用记录,一审根据填补规则确定杨某向蒋某承担1000元违约金并无不当。如杨某今后存在逾期支付的严重情形,蒋某可另案主张。

可见,离婚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至于违约金金额的问题,可以由双方自由约定,但是法院会顾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协议履行的实际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予以调整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