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经典案例 > 继承类 >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的子女能否主张分配被继承人的抚恤金?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这是继承法对代位继承制度的规定。今天我们要讨论的是,被继承人的死亡抚恤金是否也可以代位继承呢?

图片


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2019)川01民终20134号]

张某共有三个儿子张1、张2,张3。张2有一子张4。张2于1996年去世,张某于2015年去世。在张某去世后,张3领取到张某的丧葬费44768.3元、一次性抚恤金175888元。张1、张4因为与张3抚恤金分配问题产生矛盾,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张某的抚恤金175888元。


另查明,张某生前长期与张3共同生活,未与张1、张4生活过。另外,张某的配偶与父母都先于张某去世。


张1认为,其是张某的亲生儿子,依法应当获得一部分抚恤金。


张4认为,其是张某的孙子,在父亲张2去世后,其作为代位继承人有权获得一部分抚恤金。


张3抗辩称,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张4无权基于代位继承分得抚恤金。

对此,终审法院认为:

首先,一次性抚恤金是特定人员死亡后,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死者近亲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不是死者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因此不属于遗产,不能直接按照继承遗产的方法分配。


其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对象虽然都是近亲属,但有序列之分,第一序列的为父母、配偶、子女。张某的父母、配偶先于张某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对象应当是张某的子女,张2先于张某死亡,不再属于抚恤的对象,张4也不能基于张2之子的身份取得一次性抚恤金,张某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对象是其子张1和张3。张3主张张4不应分配一次性抚恤金的理由成立。


最后,抚恤金的分配应注重亲疏关系、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因此判决张3分得80%的抚恤金,张1分得20%。

与本案相反的是,在另外一个案件[(2014)桂市民一终字第179号]当中,法院却支持了代位继承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其有权参与抚恤金的分配。

该案法院认为:抚恤金和遗属补贴,是吴某甲去世后由其所在单位发放的款项,目的是对死者近亲属经济上和精神上的补偿和抚慰,丧葬费是死者单位给予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一种补助,以上款项均发生于死者死亡后,因此均不属遗产范畴。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孙女自其父去世后,便与其祖父吴某甲一起生活,由吴某甲抚养、资助直至上诉人大学毕业。吴某甲病重时及去世后,上诉人尽了孙女应尽的义务,故上诉人要求参与分配诉争款项,合情合理,应当予以支持。

以上两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截然不同,但所作出判决的依据却是一致的。

首先,对抚恤金的定性上。抚恤金是被继承人单位给与死者家属的生活补助和精神抚慰,应当属于被继承人家属的共同财产;从形成时间上讲,它形成于被继承人去世后,不属于被继承人生前财产。因此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就算是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对抚恤金进行处理,也只能是参照适用。


其次,抚恤金的具体分配方式还得结合死者家属具体情况予以确定。无论是第一个案例中的张3,还是第二个案例中的孙女,都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过,对被继承人的付出多于其他人。按照权利和义务相当的原则,尽了更多赡养义务的亲属便更有可能予以多分。


可见,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的子女能否主张分配被继承人的抚恤金和丧葬费,应当注重继承人子女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有无共同生活情况等。金额分配时,法院会适度倾向于与死者存在抚养、扶养、赡养关系或与死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及依靠死者供养的人。因此,是否属于代位继承人,已经不是参与分配的关键所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