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经典案例 > 继承类 > 继父与生母离婚后,继子女还能继承继父的遗产吗?

案例一



【裁判要旨】继父母与生父母在婚姻关系解除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且在该婚姻关系解除后,继子女对继父母尽到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对继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权。


【判决内容】在(2014)昆民二终字第1374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继承人温某甲(继父)与温某某(继女)的母亲伍某某结婚时,温某某尚年幼。在温某甲与伍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温某甲与温某某共同生活了十余年,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扶养关系。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并不因继父(母)和生母(父)离婚而自然解除。本案中,虽温某甲与伍某某离婚,但在二人离婚后,温某甲以外公名义为温某某的女儿购买保险,温某某也曾看望温某甲,且温某甲病故后,其丧葬事宜由温某某办理。另外,温某某和温某甲虽是继父女关系,但温某某随温某甲姓,根据我国民间一般风俗习惯,可以认定温某某和温某甲保持来往且关系良好。综上,由于温某某与温某甲一直保持继父女关系来往,温某甲对温某某履行了抚养义务,温某某也履行了对温某甲的赡养义务,应当认定温某某享有法定继承权。


案例二


【裁判要旨】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后,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应视为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继子女不享有继父母的遗产继承权。


【判决内容】在(2017)沪02民终10068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而发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扶养关系。这种关系是法律拟制的,离婚后,在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情况下,应视为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他们之间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本案中,陈某(继子)曾经由孙某(继父)抚养过,但是在其生母陈某1与孙某离婚时,陈某九岁还尚未成年,且孙某、陈某1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陈某由陈某1继续抚养,孙某不再承担抚养费用,在此情形下,应当认定孙某不再继续抚养是对原已形成的抚养事实的终止,孙某与陈某之间的继父子关系视为解除。相应地,陈某也不在享有孙某的遗产继承权。


案例三


【裁判要旨】生父母与继父母解除婚姻关系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如何相互继承遗产,应当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存在扶养关系时,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判决内容】在(2017)渝01民终8253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


如果继父母在婚姻关系解除前,已经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则继父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对继子女享有法定继承权;


如果继父母在婚姻关系解除前,已经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且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则继子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对继父母享有法定继承权;


如果继父母在婚姻关系解除前,未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但继子女对继父母尽到了较多扶助的,则继子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享有对继父母遗产的酌定继承权,适当分得遗产。


总结


如今,再婚家庭非常多,再婚后又离婚的情况也十分常见。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和继承问题在实务中本就是一个非常棘手的法律问题:首先,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来源缺乏坚固的基础,它不像自然血亲关系那样直接产生法定扶养关系,但法律并未明确扶养关系的“正确打开方式”。再者,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是因继父母与生父母的再婚行为而产生的一种姻亲关系,扶养关系能否随姻亲关系的解除而解除法律上也没有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就导致了在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后,继子女能否享有继父母遗产继承权具有不确定性。所以,继父母应当提前通过工具安排或者以明示的方式确定是否愿意与继子女形成法律上的扶养关系,以及是否愿意让继子女继承自己的财产。通过意思自治的原则填补法律条文的漏洞,避免以后不必要的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