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经典案例 > 婚姻类 > 因拆迁补偿款带出的继承纠纷
      甲乙丙的母亲在半年前去世,母亲去世前和某男再婚二十多年未生育子女,在双方身体健康时居住在某男婚前所租赁的公房里,后因年老且身体衰弱二人到甲的家庭共同居住生活多年,在甲的母亲病危时,某男搬到自己的子女家居住,在此期间,双方原共同居住的租赁房屋拆迁,拆迁方式为先买断公房,然后补偿。某男选择的是现金补偿,对买断公房的钱款,拆迁部门考虑到被拆迁户的经济困难,没有要求拆迁户支付,而是在补偿款里直接扣除,因此,在甲乙丙的母亲去世前,某男取得拆迁补偿款62万元。
      母亲去世半年后,甲乙丙知道了房屋拆迁补偿事宜,因和某男及其子女无法协商解决此事,后委托鼎立律师起诉到法院解决。经审理,法院判决认为,补偿款62万元中的31万元是属于遗产,应由甲乙丙和某男继承,考虑到某男的年老体弱,判决适当多分。对此判决结果双方均未上诉。
      该案的焦点在于,拆迁补偿款中的31万元是否是遗产,某男及其律师认为,该款是基于某男婚前就租赁的公房拆迁取得,所以是某男的个人财产;甲乙丙及其律师认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答复精神,对于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在5年以上的,双方对该公房均有承租权。本案中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维系了二十多年,对某男婚前承租的公房肯定已经演变为夫妻二人均有承租权;其次,在拆迁补偿时,虽然是先买断公房然后拆迁补偿,就本案而言,买断公房时,还是某男的行为,其行为实际上代表的是夫妻二人的行为,因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所支付的买断公房款,是直接在补偿款中扣除的,也就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结论就是,62万元补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31万元是遗产,应分割给法定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