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代理了一案,委托人告自己以前的女婿偿还债务。该债务的发生在前女婿与女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常的情况下,这样的债务,被告不仅是前女婿一人,还应有委托人的女儿。但,委托人提交的证据中,除前女婿个人签字的借条外还有“还款协议书”。“协议书”写明,前女婿借款的用途是用于个人投资,未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据此,我方在起诉时,就是起诉了前女婿一人。后在诉讼中,被告要求追加了委托人的女儿为第二被告。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当场作出判决,该债务为第一被告,即委托人的前女婿的个人债务,第二被告不承担责任。判决的主要理由是:“协议书”写明的借款用于个人投资,未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综上,虽然是在婚内产生的债务,但如果未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该债务并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