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半路介入一个因房屋按揭贷款引发的债务纠纷案件(我是代理律师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中途邀请加入的)。案件是继承纠纷引出的,委托人(实际当事人是未成年人,即委托人的儿子),已经几年陷入官司之中,前后经历了四次诉讼。委托人的前夫因突发疾病去世,前夫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母、其子(与委托人所生)、其妻、其女,共计四人,前夫名下有婚前财产房屋一套,是和委托人共同所有的(双方离婚时,没有分割),还有从父亲处继承得到的10几万(在其母亲处未分割,其父死亡时间是委托人和前夫的婚姻时间内,其父没有遗嘱,前夫没有放弃继承,该笔款项属于委托人和前夫共有);还有现有夫妻共有的婚后按揭房屋一套,有投资合伙企业15万元,还有股票10万;另外还有消极资产,就是按揭余款40万元,其妻在后提出还有自己在父亲处借款12万元。前夫在去世前有口头遗嘱,说婚前房归其子,婚后房归其女,遗嘱见证人是其大姐和侄儿。
本案的口头遗嘱已经得到法院的认可,为集中讨论本文的标题,对遗嘱问题,不在此处关注。四场诉讼,分别是两个房屋的继承,一个12万债务的诉讼,一个银行对按揭贷款的诉讼。现在委托人面临的是,前夫的妻子在归还了银行的按揭贷款后,向其他所有继承人提出的债务追偿纠纷。一个继承纠纷,延伸出如此之多的诉讼,而且将可能还会延伸出其他的诉讼,比如:对其父亲遗产的继承问题,对外投资财产的继承问题,对抚恤金的分割问题等等,都可能导致诉讼,这些诉讼是否都是必要的,是否应该在一个诉中得到大部分的解决,这是本案程序上应该考虑的问题,遗憾的是,即使所有的案件都有律师介入,但结果是,法官和律师视乎在本案中都漠视了这个问题,不懂法的当事人也就陷入了诉累之中。
本文主要要讨论的是,委托人现在面临的,前夫的妻子起诉的债务追偿纠纷,前夫的妻子归还了婚后购买房屋的按揭贷款余款40万元后,对其中的一半20万元,她请求法院判决所有继承人在他们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各自具体分担该笔债务,以及已经调解结案的 12万元债务中的6万元,各位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作为本案被告其中一方的代理人,个人观点认为,案件中的两笔债务,共计26万元,是一笔夫妻共同债务,应该首先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够偿还的,才由继承到遗产的人在各自继承到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其理由是,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这个条款隐含着在继承纠纷发生时,在分割遗产前,有一个分家析产的前置程序,也就是类似离婚财产分割的流程。那么,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再则,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考虑,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二人共同承担,对于他的债权实现更易达成。基于此,本案中,基于购买婚后按揭房屋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首先由夫妻共同财产来承担,就本案而言,先是由按揭购买的房屋承担,然后是夫妻共有的其他财产承担,比如:股票、对外投资的收益或者投资款的现有价值。在原告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归还夫妻共同债务不够以后,才能追讨到委托人前夫的婚前财产上。
由于,婚内的股票投资,以及其他投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从程序上说,本案的原告,即前夫之妻,更清楚这些财产的情况,在这些财产和第三人发生争议时,她更容易采取措施去掌握控制住这些财产;退一步讲,起诉的这笔债务是基于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债权人可以通过执行局评估抵押的房屋后折现兑现债权,那么,如此推算,是这个遗产可能消失,口头遗嘱的部分内容无法实现,就是原告之女将不能继承这套房屋,但不会波及到我的委托人之子所继承的财产。
最后梳理以上内容,前夫的债务偿还,应该首先是用对该笔债务设置的担保财产来承担责任,其次,是由共同债务人在共同财产中承担责任,最后才是,共同债务人的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就本案而言,委托人之子虽然继承了财产,但不承担该笔债务责任。
不过,本案还涉及到一个问题,如果基于以上的推理,前夫之女就可能面临没有继承到遗产,根据《继承法》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那么,本案中,未成年的前夫之女在没有继承到遗产时就有权提出在委托人之子继承的财产部分分得部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