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经典案例 > 婚姻类 > 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房产系身份关系约定,不适用赠与合同规定!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给夫妻一方,另一方能不能反悔诉请撤销呢?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

 

裁判要旨: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和一般赠与行为有所不同,该赠与是通过离婚协议进行约定,并非单独的赠与合同,其与夫妻关系的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与离婚有关的需一并解决的问题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而夫妻双方达成的关于夫妻财产处分的协议往往是以解除夫妻关系为目的而设立,属于整个离婚协议中的一部分,付某作为协议一方无权单方主张撤销《离婚协议》约定的赠与。

 

案情介绍:

 

(2021)0180民初4707号

(2022)01民终473号

 

赠与合同纠纷

 

2019年3月11日,付某魏某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无对方胁迫或他人干涉二、男女双方育有一女抚养权以及监护权归男方并随男方生活,女方无需承担孩子所有的费用。女方可随时探望或带孩子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抚养方三、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无任何共同财产(本协议所指的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股票、期货、保险,对外投资等财产)四、男女双方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无共同债权债务关系,如有一方对外负有债务,将由负债方自行承担五、位于原简阳市××镇××村××组××号被政府拆迁,赔偿了安置房,位于简阳市XX,男方自愿将自己名下其中一套安置房C户型建筑面积为95㎡赠予女方个人所有。等安置房赔付下来后,男方全权配合女方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办理手续时产生的费用由男女双方各承担50%六、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协议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七、本协议由双方亲自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签字按手印后生效八、本协议一式叁份,男、女双方,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各一份,同具法律效力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起诉。

 

审诉讼请求:

 

撤销付某魏某双方于2019年3月1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第五条约定中“男方自愿将自己名下其中一套安置房C户型建筑面积95平方米赠与女方个人所有”部分。

 

一审法院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涉及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及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规定,本案中,付某基于魏某离婚后无房居住的实际情况,自愿将协议中约定的案涉房屋赠与魏某,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现付某反悔要求撤销赠与,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和一般赠与行为有所不同,该赠与是通过离婚协议进行约定,并非单独的赠与合同,其与夫妻关系的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与离婚有关的需一并解决的问题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而夫妻双方达成的关于夫妻财产处分的协议往往是以解除夫妻关系为目的而设立,属于整个离婚协议中的一部分,付某作为协议一方无权单方主张撤销《离婚协议》约定的赠与。另,付某以魏某未尽到对女儿的抚养义务及魏某不同意履行口头协议约定的女儿成年后将约定的案涉房屋过户至女儿名下为由要求撤销的理由与《离婚协议》载明的约定不符,且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撤销赠与的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确认争议焦点:

 

付某能否撤销对案涉房屋的赠与

 

二审法院观点:

 

付某主张案涉《离婚协议》虽载明其自愿将案涉房屋赠予魏某,但双方实际口头约定为将该房屋登记至两人女儿名下,现魏某要求登记至其个人名下,付某认为违背了两人口头约定,要求撤销赠与。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付某未举示任何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述口头约定内容,魏某对此亦不认可。其次,离婚协议是集身份、财产等关系的复合协议,其侧重是身份关系,协议中有关财产的处理也是以身份、情感等因素为背景且财产处分涉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原因等众多因素。故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也不同于普通赠与,其与夫妻关系的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属于一个整体,密不可分。一审以付某无权单方主张撤销《离婚协议》约定的赠与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付某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判决:

驳回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同于赠与合同,其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应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有关规定。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的请求,只有在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下,才允许变更或撤销。因此,夫妻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另一方房产的行为,申请撤销得不到法院支持。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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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