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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案件的执行难度往往比一般民商案子要大,除了探望权这样人身相关的生效判决无法强制执行外,就连财产给付有时也让获得司法支持的当事人苦恼不已,因为通常婚姻家事案件的金钱给付都存在一定的周期(比如抚养费、赡养费)。不乏当事人好不容易等来了判决,却因对方当事人“死皮赖脸”而使得生效判决成为“一纸空文”。但是恶意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的人就真的可以”为所欲为”?和小编一起看看本周这个来自帝都的案子。



案情概览

Summary

(2019)京01刑终298号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从其生活消费水平而言,因其食宿问题已得到亲友资助而予以解决,其在基本生活支出方面并无大额消费的必要,其在未履行支付子女抚育费义务的情况下,却又将大额资金投入股市这一高风险行业,在执行法官的多次敦促之下,其对于10.5万元的抚育费申请执行标的,也仅通过他人支付了1万元,此后便再无下文,而其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其所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内的股票、现金价值约5万元人民币,凡此种种,均可说明被告人何某客观上具备履行生效判决的能力,但却故意拒不履行。


......


被告人何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说明:因实际案情较为复杂,仅以一、二审判决所载内容进行部分展示。且在不影响文意的基础上简化表达。


1

基本案情 /案情介绍

2011年4月,法院判决「(2010)海民初字第17550号民事判决书」何某按每月人民币3000元标准向其女儿何某1支付自2009年2月起至何某1十八周岁止的子女抚育费。同年7月,何某将本人名下轿车C的所有人变更为冯某。次日与冯某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将房产A,轿车C归冯某所有。何某因以离婚协议的方式向他人无偿转让个人财产,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被法院以其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4年11月刑满释放

 

图片来源网络,侵权删


2015年5月,何某1的法定代理人王某(何某1之母)根据前述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2012年6月至2015年4月何某应支付的子女抚育费人民币10.5万元,法院于2015年5月向何某发出执行通知。经查,自2011年8月至2017年4月间,被告人何某以女儿何某1名义开设某银行账户及某公司证券账户,持续隐藏、转移财产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同时,何某自2014年11月至今,明知法院判决其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却怠于行使自己权利,未向冯某主张重新分割财产。2015年5月,何某离开北京,后经法院执行局法官联系,何某于同年9月通过案外人向法院交纳子女抚育费人民币1万元,后未继续履行给付子女抚育费的义务,致使前述生效民事判决无法执行

 

2017年4月 何某被公安机构抓获归案,后被检察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罪指控至法院。


2

证据展示/案情补充

1」王某证言:其和何某为了孩子何某1办理在京上学,于2015年5月协议结婚,当时约定等孩子上学后就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后来他没有给孩子办成上学,就消失至今。


2」何某以女儿何某1名义炒股

a) 证券账户流水信息:

2011年8月,何某1在某证券公司一营业部开户。股票明细对账单显示:

自2011年8月至2012年5月,该账户多次买入卖出股票,其中分五次累计向账户注资60400元,一次转出资金20000元;自2014年12月至2017年4月,账户频繁交易(资金余额于2015年6月达到峰值,141303.6元),其中分五次累计向账户注资78800元,分九次累计转出资金63000元;截止2017年5日,账户资金余额11231.45元,股票市值15759元,总资产26990.45元


b) 证券账户相关银行流水信息:

2011年8月,何某以代理人身份在某银行一支行以何某1的名义开户,并当即存入8800元。交易明细显示:自2011年8月至2017年4月,共有127530元资金入账,其中76130元系2014年12月以后入账,共有49500元资金转出,其中47500元系2014年12月以后转出,现账户余额22060.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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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法官说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有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对于被告人何某所提其无履行能力,并非故意不履行生效法律判决的无罪辩解。

本院认为,尽管其与前妻的离婚协议无效的判决已被裁定中止执行导致被告人何某因离婚所能分割的财产份额目前尚无最终定论,但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其在前罪服刑之前以及刑满释放之后,持续隐匿、转移财产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


从其生活消费水平而言,因其食宿问题已得到亲友资助而予以解决,其在基本生活支出方面并无大额消费的必要,其在未履行支付子女抚育费义务的情况下,却又将大额资金投入股市这一高风险行业,在执行法官的多次敦促之下,其对于10.5万元的抚育费申请执行标的,也仅通过他人支付了1万元,此后便再无下文,而其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其所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内的股票、现金价值约5万元人民币,凡此种种,均可说明被告人何某客观上具备履行生效判决的能力,但却故意拒不履行,因此本院对其无罪辩解不予采纳。


同时,因被告人何某当庭否认其具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的能力,故不能认定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被告人何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故本院对其依法从重处罚。


判决:被告人何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4

上诉理由/双方均上诉

何某不服提起上诉。

 

何某上诉理由:原判认定与事实不符。

1. 执行立案时,其已与王某结婚,其已是孩子的抚养人,原民事判决无效;

2. 2015年7月到9月期间,其与原审法院一直保持着联系;

3. 其曾经因不支付抚育费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过刑罚,此次又因相同的事由和罪名被判刑,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4.(2014)海民初字第5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其与前妻离婚协议无效的判决书)已被裁定中止执行,不应作为原审判决的依据,其没有不执行判决,其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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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法官说理

1. 对于上诉人何某所提执行立案时,其已与王某结婚,其已是孩子的抚养人,原民事判决无效的上诉理由。

经查:何某作为何某1的父亲具有抚养何某1至成年的义务,何某与王某于2015年5月登记结婚,并不必然导致(2010)海民初字第17550号民事判决书无效;且何某1的法定代理人王某(何某1之母)根据前述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2012年6月至2015年4月暨二人结婚前何某应支付的子女抚育费该执行案件与二人是否结婚无关,故何某所提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 对于上诉人何某所提2015年7月到9月期间,其与原审法院一直保持联系的上诉理由。

经查:除2015年7月,执行法官通过短信通知何某履行给付抚育费义务,何某回复已和王某结婚,会对孩子负责外,在案法院协查函、执行决定书、谈话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均证实,法院无法与被执行人何某取得联系,无法查找其下落;且何某亦供述2015年6月其离京,先后在安徽老家和苏州等地生活,故何某所提此上诉理由无证据证实,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3. 对于上诉人何某所提其曾经因不支付抚育费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过刑罚,此次又因相同的事由和罪名被判刑,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上诉理由。

经查:(2010)海民初字第175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何某每月向何某1支付自2009年2月起至何某1十八周岁止的子女抚育费;何某曾经因不支付2009年2月至2012年5月期间何某1的抚育费被判处刑罚此次王某(何某1之母)申请执行2012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何某应支付何某1的抚育费;虽然其两次被判处刑罚均因拒不执行(2010)海民初字第17550号民事判决书,但两次的执行标的、情形并不相同,故何某所提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4. 对于上诉人何某所提(2014)海民初字第5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其与前妻的离婚协议无效的判决)已被裁定中止执行,不应作为原审判决依据,其没有不执行判决,其无罪的上诉理由。

经查:原审判决书中明确写明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中止执行(2014)海民初字第5609号民事判决书,故在本案中不应再将该民事判决书作为定案的根据使用,因此,原判并未将(2014)海民初字第5609号民事判决书作为判决的依据;何某在刑满释放后的两年多时间里,除委托朋友支付1万元抚育费外,未履行给付抚育费的义务,而抚育费是维持未成年人基本生活所需的必要保障。


何某不顾法院的督促,有能力履行给付义务而躲避执行,其行为既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又妨害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工作,且何某曾因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刑罚,此次仍在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而拒不执行,主观恶性较大,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犯罪构成,何某所提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某负有履行给付抚育费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何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对其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原审人民法院根据何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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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 /最终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何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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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友情提示

本次案例中,何某恶意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仍屡教不改,视法院生效判决为“一纸空文”,终导致自己因此行为再次入狱。通常情况下,一方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经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对与他人恶意串通,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院可以处以拘留和罚款。当满足情形恶劣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时,不履行判决的一方当事人将难免牢狱之灾。在家事案件中履行法院的判决,不仅仅是公民面对生效判决所需负担的义务,更是一个人对家庭或对亲人的从法律层面上应当承担的责任。在家事领域中法律可以惩罚一个人,但是始终无法替代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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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六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