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司法解释中明确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对直接抚养权、支付抚养费有时较容易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关于抚养费的具体金额常常无法统一。即便在离婚协议中予以规定,可能也会由于现实因素的改变,当初拟定时存有歧义,而日后再次诉至法庭。本周选取的案例就是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的约定双方理解不同而诉至法院,和小编一起来看看法院的判决吧!
案情概览 Summary (2021)川0104民初8555号 抚养费纠纷,离婚协议 本院认为对此的理解应根据协议中上下文内容的联系和语境的特点来作出符合常理的判断,结合《离婚协议书》中“所产生”三个字,同时约定“教育费按九年义务教育法标准和公办幼儿园费用标准承担”,可以认定马某认为其支付马某1抚养费的标准以“实际产生”为标准,以“每月工资的50%和每一季度绩效工资三分之一”为上限之抗辩理由成立。 ...... 本院综合考虑马某1的实际需要、成都市人均消费水平及马某的负担能力等因素酌情确定抚养费:从2021年5月起马某按5000元/月的标准向马某1支付抚养费至马某1独立生活时止。 1 基本案情 /案情介绍 马某(男)与李某(女)曾系夫妻,共生育两名子女:儿子马某1和女儿马某2。后因感情不合,二人于2015年10月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如下: 依据案例信息还原,非离婚协议原件 但二人对上述协议约定的抚养费具体金额理解有区别:马某(男)认为自己是在每月工资的50%和每一季度绩效工资三分之一范围内承担儿子马某1所有的费用,换言之就是在该范围内承担实际马某1产生的抚养费;而李某(女)认为马某应支付每月工资的50%和每一季度绩效工资三分之一作为马某1的抚养费。 后因马某拖欠抚养费,李某以马某1名义提起诉讼,要求马某支付拖欠抚养费。 2 原告诉求/案件补充 马某1(李某和马某的儿子)诉讼请求: 1. 父亲马某支付拖欠马某1 2015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的抚养费372500元; 2. 父亲马某从2021年5月起每月支付马某1抚养7500元,直至马某1独立生活为止。 3. 父亲马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马某1系马某的亲生儿子,马某与马某1母亲李某因性格不合原因,于2015年10月协议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婚生子女马某1,跟随其母李某生活,由其父马某支付抚养费,即马某每月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和每季度绩效工资三分之一用于马某1的生活费用。但离婚后,父亲马某不付或少付子女抚养费。 父亲马某每月工资5000元,绩效奖每月15000元。但父亲马某从2015年11月起每月仅给付马某1,2500元,且从2020年7月就停止给付。马某1已上小学四年级,教育费一分未付,拖欠抚养费金额已高达372500元。马某1现就读于成都市某私立小学,每年各项费用高达10多万,由于父亲马某拖欠子女抚养费,已给马某1造成生活、学习上的巨大困难。 马某辩称:马某1要求自己支付抚养费372500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根据《离婚协议书》约定,自己应当按照实际产生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按9年义务教育法标准和公办幼儿园标准,在自己每月工资的50%以及每季度绩效工资三分之一的范围内承担马某1的抚养费,自2015年11月至今已经支付马某1抚养费163200元,另自己直接承担了马某1及婚生女马某2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100537元,因此自己已经履行了抚养义务。 马某1现在还在读小学,根据九年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自己按每月固定工资的一半左右:每月2600元及每月2500元支付马某1抚养费已足以包括马某1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实际产生的费用。另自己每月的固定工资5000元左右,绩效工资不稳定、不固定,因此马某1要求自己每月支付抚养费7500元,直至独立生活为止,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也与《离婚协议》不一致,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马某1的法定代理人李某毫无诚信、是失信被执行人,可能将马某1抚养费挪用他用,无法保证马某1的抚养费用于马某1,马某1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保证。李某以各种理由阻扰自己探视子女,加上李某属于失信人员无银行卡,自己无法支付2020年7月至今的抚养费给马某1。请求法院判令自己以现金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每月探视两次马某1及马某2,自己直接支付给马某1现金,并由马某1出具收条。 3 一审法院/法官说理 法院查明: 1. 马某支付抚养费情况: 从2015年10月至2020年6月马某合计向李某转款178933元。 1)2015年共计3个月,转款合计为20600元; 2)2016年共计12个月,转款合计为52733元; 3)2017年共计12个月,转款合计为30600元; 4)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每月均固定转款2500元,共计30个月,转款合计为75000元; 5)从2020年7月1起,再未支付过抚养费。 2. 马某任职收入情况: 1)马某任某银行四川分行的某部门经理 2)2016年平均月工资为5349.59元 3)2016年绩效收入170892.5元。 3. 马某曾向法院要求变更马某1、马某2抚养权,被法院驳回。 法院认为 根据双方观点,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 如何理解《离婚协议书》“男方每月工资的50%和每一季度绩效工资三分之一用于支付儿子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2. 马某是否存在拖欠马某1抚养费的情况; 3. 马某1主张马某按每月7500元支付抚养费是否合理。 现分析评判如下: 关于焦点一,本案当事人双方对《离婚协议书》中马某1的抚养费计算依据存在分歧,又不能达成新的协议,马某1认为马某应以“每月工资的50%和每一季度绩效工资三分之一”为依据计算抚养费,马某认为应以“实际产生”为依据计算抚养费。本院认为对此的理解应根据协议中上下文内容的联系和语境的特点来作出符合常理的判断,结合《离婚协议书》中“所产生”三个字,同时约定“教育费按九年义务教育法标准和公办幼儿园费用标准承担”,可以认定马某认为其支付马某1抚养费的标准以“实际产生”为标准,以“每月工资的50%和每一季度绩效工资三分之一”为上限之抗辩理由成立。 关于焦点二,马某1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产生的抚养费金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但马某1因生活学习所需,必然会产生相关费用,本院综合考虑马某1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情确认:马某从离婚时起按5000元/月的标准向马某1支付抚养费。马某从2015年11月至2021年4月(共计66个月),应按5000元/月的标准向马某1支付抚养费,即66个月×5000元/月=330000元。但马某从离婚后至2021年4月仅向马某1支付抚养费共计178933元,故马某应向马某1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共计151067元。抚养费中已经包含了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马某1重复向马某主张4年的教育费20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马某提出平时帮马某1、马某2购置了玩具和学习用品,也直接给过马某1、马某2红包等应冲抵马某1的抚养费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焦点三,李某与马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马某支付马某1抚养费的标准以“实际产生”为标准,以“每月工资的50%和每一季度绩效工资三分之一”为上限,本院综合考虑马某1的实际需要、成都市人均消费水平及马某的负担能力等因素酌情确定抚养费:从2021年5月起马某按5000元/月的标准向马某1支付抚养费至马某1独立生活时止。 马某1尚且年幼,需要父母双方的关怀与亲情的呵护。马某与李某一定要加强沟通,双方应本着为孩子着想去考虑问题和解决问题,妥善安排好马某1的生活,尽量避免对马某1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普天之下每个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孩子日后能够成为对社会和国家有用的人才。倘若在马某1的抚养费如何承担的问题上斤斤计较,这不仅会在孩子的心理上留下阴影,也未尽到为人父母的职责。有条件的一方可以多付出,对孩子的付出就是父母奉献给子女的爱,马某与李某在为马某1付出时应更多地表现出自己无私的人格魅力。 4 一审判决 /法官判决 一、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某1支付截止至2021年4月欠付的抚养费151067元; 二、马某自2021年5月起至马某1独立生活时止,应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向马某1支付抚养费; 三、驳回马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说明:文章发表前未查到二审相关信息。 5 律师提醒 /友情提示 撰写离婚协议时,应当对可能造成歧义或理解有差别的地方尽量做出详尽说明,比如抚养费含义、独立生活的定义、抚养费金额、抚养费增加条件等,以免在日后履行时进一步造成双方矛盾,从而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无论是否离婚,孩子终究都是自己的孩子,应当以孩子的利益为考量点,适当放下对彼此的偏见,给孩子一片温馨和谐的成长空间。 6 法律法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