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有狭义与广义之分。从我国现有的规定来看,现行民法典中仅明确了狭义的探望权即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父或母)享有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
但实际上在中国,家庭观念远远不止父母与子女,作为同样是直系血亲的(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同样有着非常深厚的感情与牵绊。
尤其是在自己的子女离世后,(外)祖父母会将(外)孙子女视为子女的延续而有了更不一样的感情需求。那法院是否会支持这种隔代的探望权利?和小编一起看看本周的案例。
案情概览 Summary (2018)川0182民初2780号 探望权纠纷 二原告作为祖父母与孙子王某2之间本属直系血亲关系,两位失独老人隔代探望孙子,不仅属正当利益,应受法律保护,且与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相符,是对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传统伦理道德的继承和发扬。 ...... 二原告失去独子后更渴望与孙子王某2有亲情联系。若二原告能够探望唯一的孙子王某2,不仅可以缓解两位老人的丧子之痛,抚慰两位老人的心灵,也可使王某2从两位老人处得到关爱,弥补其丧失的父爱,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1 基本案情 /案情介绍 王某(男)系王某1与罗某的独子,与李某(女)原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子,取名王某2。后王某于2017年4月坠楼身亡。其去世后,王某2随母亲李某生活。祖父母王某1与罗某就孙子王某2探望问题、王某遗产等问题与儿媳李某协商未果,产生纠纷。后为了实现对孙子王某2的探望,王某1与罗某将儿媳李某诉至法院。 2 原告诉求/案件补充 王某1、罗某诉讼请求: 罗某配合王某1、罗某行使对孙子王某2的探望权,探望方式为: 1. 每月两次,每月第一、第三周周六早上九点由李某将王某2送至王某1、罗某家中,至周日晚六点由二人将王某2送回李某住处; 2. 每年寒假,王某1、罗某与王某2共同居住十日;每年暑假,与王某2共同居住十日。 事实和理由:王某1、罗某系王某2的祖父、祖母,二人的独子王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王某于2017年4月去世,现孙子王某2与李某共同生活。二人多次要求探望孙子王某2,李某均以各种理由阻拦。 王某1、罗某二人是王某2的祖父母,与孙子王某2是具有血缘关系的直系亲属,具有亲属关系上的权利和义务。二人晚年丧子,身心受到了极大的打击,现二人后代直系亲属中唯有王某2一人,全部的亲情和期盼都寄托于王某2身上。 李某(即儿媳)阻拦二人探望孙子,不仅违背了中华民族传统的美德和公序良俗,对年逾花甲的二原告是极大的伤害。李某阻拦王某2到祖父母处,不利于王某2形成自我认知感和归属感,不利于形成健全的人格观。 综上,为满足王某1、罗某二人对亲情的渴望、对亲孙子王某2的关爱,为慰藉二原告的心理需求,也为了王某2身心健康、健全人格形成,二人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李某辩称:王某1、罗某二人道德败坏,在王某2的父亲王某去世后,多次与自己及自己父母发生冲突,对自己父母造成伤害,二人必须公开向自己赔礼道歉。双方每次发生冲突都为孩子亲眼所见,所以现在不适合将孩子交由二人探望,且二人在法律上并不享有探望权,二人的诉求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王某1、罗某的诉讼请求。 3 一审法院/法官说理 被告李某为证实同王某1、罗某的冲突,向法院提交了派出所证明,拟证实2017年10月,王某1、罗某夫妇曾到自己家中打人,后经法院质证后认为,该证据仅能证实双方因探望发生纠纷、而不能证实王某1、罗某打人,故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属探望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失效)虽未明确规定祖父母可以探望孙子女,但亦未明文禁止祖父母探望孙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该条由《民法典》承袭,未做修改)“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的规定,故法律不仅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同时也保护其正当利益。祖父母探望孙子女系正当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血脉相连的亲情代代相传、最为可贵。本案原告王某1、罗某在古稀之年痛失独子王某,身心遭受到了巨大的打击,王某2作为王某幼子,亦遭受了年幼即失去父爱的不幸。王某的去世,使其家人都同时经历着失去至亲的痛苦。原、被告之间本应相互体恤、关爱,但却因探望孩子和分割遗产抚恤金等问题协商未果,数次发生冲突。 二原告作为祖父母与孙子王某2之间本属直系血亲关系,两位失独老人隔代探望孙子,不仅属正当利益,应受法律保护,且与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相符,是对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传统伦理道德的继承和发扬。庭审中,被告李某并未举出充足证据证实二原告探望孙子王某2确实存在不利于王某2身心健康的具体事由,故被告李某提出的不适合将孩子交由二原告探望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二原告系王某2的祖父母,两代人之间的亲情不能因为王某的去世而割裂。二原告失去独子后更渴望与孙子王某2有亲情联系。若二原告能够探望唯一的孙子王某2,不仅可以缓解两位老人的丧子之痛,抚慰两位老人的心灵,也可使王某2从两位老人处得到关爱,弥补其丧失的父爱,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对二原告要求探望王某2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但考虑到王某2的居住情况及成长,对探望时间及方式,本院酌情予以确定(见判决结果)。其次,本案被告李某作为王某2的母亲,应当理解老人对孙子的思念之情,放下过去矛盾,遇事多沟通、协商,在两位失独老人探望孙子时给予恰当的、必要的协助,共同营造有利于王某2健康成长的亲情环境。 4 一审判决 /法官判决 一、原告王某1、罗某每月可探望孙子王某2一次,被告李某应予以协助。具体探望方式为: 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个月起,原告王某1、罗某于每月第二周的周六早十时至被告李某处接回王某2探望;探望当日晚十八时,原告王某1、罗某将王某2送回被告李某处。(如遇王某2学习或其他合理事由在上述时间不能探望的,探望时间由原、被告另行协商)。 二、驳回原告王某1、罗某其他诉讼请求。 说明:文章发表前未查到二审相关信息。 5 律师提醒 /友情提示 本案虽然发生在民法典颁布前,但因在民法典中依旧未对隔代探望问题予以明确,故其在民法典时代下讨论隔代探望依旧有参考意义。本案中原告二老老年丧失独子,孙子成为二老的唯一亲情寄托,在符合公序良俗,无法律明令禁止的情况下,法院支持了原告二老对孙子进行探望。 但并非所有的情况下隔代探望都会得到支持,在孩子未满8岁能充分表达意见之前,若确实隔代探望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不利,法院将不会支持隔代探望。(见吴梦琪,“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代位型隔代探望中的运用[J]. 人民司法,2023.02 中案例。该案例与本案较为相似,但是由于外祖父母可能影响孙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而未被支持隔代探望的诉请。) 6 法律法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