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常常在孩子抚养问题上难达成一致,引起很多矛盾与争吵。有时情绪上头,作出的极端行为不仅仅无法达到自己的目的,失去孩子直接抚养权,受到法律严惩,甚至影响孩子身心健康,在日后孩子的探望问题上也依旧埋下敌意与祸根。本周就和小编一起看看来自成都的这起案件。离婚时,因孩子抚养问题丈夫在法庭门口刺伤妻子与岳母,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父亲服刑完毕后欲行使探望权,法院将如何判决?
说明:为了便于阅读,在不影响案情基础上进行部分删改;同时考虑未成年人利益,对人名做了隐化。 案情概览 Summary (2021)川0182民初1596号 探望权纠纷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充分考虑到子女在各个成长阶段的生理及心理特征,避免因探望对环境和习惯的骤然改变给子女的身心带来不利影响......a某现就读初一,考虑到其正处在学业的重要阶段,为保护未成年子女及A某、B某的合法权益,本院酌定A某每月探望a某一次较为适宜,于每月的第二周周六上午九点至上午十一点进行探望,并且因A某受过刑事处罚,为避免在探望a某时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形,故本院确定A某探望地点在四川省某公安局派出所内。 1 基本案情 /案情介绍 A某(男)和B某(女)曾系夫妻并生育一女a某。2014年,经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婚生女a某随母亲B某生活。宣判后,A某因不服女儿判给前妻B某拒绝签收判决书,并在法院门口持水果刀将前妻B某及B某母亲捅伤。2015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成刑终字第37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A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后A某服刑完毕欲行使对女儿的探望权,无法与前妻B某达成一致,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2 原告诉求/案件补充 A某(男)诉求:请求探视婚生女a某,准许自己每周探望a某一次,寒、暑假自己可自由探视。 事实与理由:自己与B某曾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女,取名a某。后二人在2014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a某随前妻B某生活,并由其抚养,但未对自己的探视权作出约定。 从离婚到现在,自己多次前往前妻B某和孩子居住地,B某不接电话,拒绝让自己探视a某,剥夺了自己的探视权,严重影响了自己与女儿a某的父女感情。故提起诉讼,请贵院予以公正裁决。 B某辩称: A某自与自己离婚以来,从未给付过a某的抚养费,现已经欠付78个月的抚养费共计31200元。A某长期发送辱骂被告名誉的短信,发给不相干的人,已经对自己的名誉产生影响。从2021年1月,A某频频出现在自己居住的小区门口,已经严重影响到了自己的正常生活。 A某自从知道女儿a某电话号码后,不分白天黑夜的发短信、打电话,造成女儿晚上休息时间不足,上课没精神,成绩下滑。现在A某的行为已经给a某带来烦恼。自己同意A某本人每年在a某寒假或暑假期间,在法院、司法机构或者派出所探视a某一次。 3 一审法院/法官说理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本案中,本院在A某、B某离婚判决中判令婚生女a某随B某生活,未涉及探望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以及该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现A某要求对a某进行探望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如何确定探望方式及时间上,A某、B某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对此本院认为子女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双方的共同关爱,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充分考虑到子女在各个成长阶段的生理及心理特征,避免因探望对环境和习惯的骤然改变给子女的身心带来不利影响。 本案中,A某在其与B某离婚时,曾持刀伤害B某及其母亲而受到刑事处罚,使a某年幼的心灵遭受了严重的心理创伤,且a某自六周岁后,一直跟随B某生活,a某已经将近七年没有见过A某,在a某心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骤然改变其熟悉的生活环境会给a某造成不适,因此在A某行使探望权时给予a某一个循序渐进的适应过程尤为必要。 a某现就读初一,考虑到其正处在学业的重要阶段,为保护未成年子女及A某、B某的合法权益,本院酌定A某每月探望a某一次较为适宜,于每月的第二周周六上午九点至上午十一点进行探望,并且因A某受过刑事处罚,为避免在探望a某时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形,故本院确定A某探望地点在四川省某公安局派出所内。 对于A某主张的寒、暑假自由探视a某,考虑到a某需要课外补习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不再额外增加探望时间,A某可在与a某培养好父女感情后,征求a某本人的意见,与B某进行协商处理。对B某主张的A某已经给a某造成困扰,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4 一审判决 /法官判决 A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每月的第二周周六上午九点至上午十一点探望女儿a某;由被告B某在当日上午九点将a某送至四川省某公安局派出所内,至当日上午十一点结束。 说明:文章发表前未查到有关本案二审相关信息。 5 法官寄语 /法官提示 对于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来说,父母的关爱是必要的,A某、B某之间的纠纷不能作为阻却A某探视a某的缘由,但A某行使探望权应当注意尊重孩子的意愿,切忌强行拉扯、追逐、限制自由,与孩子见面应当营造宽松和谐的环境,增强感情交流,避免对孩子造成紧张的心理压力。希望A某、B某在孩子的探望问题上,能够摒弃前嫌,加强沟通,增进互信,在产生矛盾时,应当协商解决,不能作出伤害孩子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三款“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根据该条规定,探望权不是无限制的,而是有限的,一旦发生上述情况,对B某来说,是可以主张中止探望,对A某来说,就可能无法探视a某。希望双方之间能够友好协商,不会再次因探望问题发生纠纷。 6 法律法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