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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明文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有两种,一种是被胁迫的婚姻,另一种是一方存在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姻。但是实际上除了上述情况外,登记程序存在严重瑕疵的婚姻也有可能被撤销登记。一方冒用已过世人名字进行结婚登记,另一方婚姻后因精神状况成为无民事能力人,婚姻在被撤销登记后,财产究竟如何分割?一起跟小编看看今天的案例吧!



案情概览

(2020)川01民终9131号

 撤销婚姻登记、同居析产纠纷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李某与周某从恋爱到结婚时间长达两年,并无证据证实恋爱时李某即已经冒用杨某之名,故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李某系故意隐瞒周某冒用他人姓名登记结婚。但在分割双方共同财产时,要考虑对共同财产贡献的大小,也要考虑照顾困难一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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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案情介绍

李某(男)与周某(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李某冒用已去世多年同母异父哥哥杨某的户口信息办理了身份证,并以此身份同周某登记结婚。2016年李某用杨某名义与周某以按揭方式共同购买位于金堂县的房屋A。

 

同时,周某自16年起,出现精神异常,后经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9年5月法院依据周某母亲的申请,认定周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周某母亲为其监护人。


同年7月李某以杨某名义向法院申请离婚,被法院驳回。同年10月,周某以登记民政局为被告,李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其与杨某(李某)的结婚登记。后法院判决撤销该结婚登记

 

结婚登记被撤销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其与周某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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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信息/案件补充

1.房屋A基本情况:

首付:72000元;按揭贷款:168000元、贷款期限240个月(贷款人为杨某)。


房屋A装修入住,并于2017年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登记权利人为周某、杨某,按份共有,各占50%,建筑面积80.07平方米。

2. 购房资金来源:

1)首付款:李某向周某父亲转款24000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2)按揭款:

周某方支付了2016年5月至2019年3月的按揭贷款(计35个月);

李某方支付了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的按揭贷款(计12个月);


3)其他款项:周某一方支付装修及家具款共计1320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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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法官说理

李某与周某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房屋A,属于共有财产,分割时应当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已失效)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第十二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等。


(编辑补充:民法典实施后可以参考《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等法律规定)


本案中,李某隐瞒本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冒用已去世多年的杨某的户口信息,使用冒领的身份证(身份信息为杨某,身份证照片为李某本人)与周某登记结婚,是导致其结婚登记被撤销的根本原因。因此,李某与周某形成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李某具有过错,应当少分财产


周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予适当照顾同时,从双方出资来看,周某一方出资多,李某一方出资少,按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进行分割,周某也应当多分财产。


案涉房屋购买价为240000元(首付72000元,按揭贷款168000元),截止2020年3月,仅归还贷款本金32900元(700元/月×47个月)。对房屋现有价值,李某主张500000元,周某主张400000元,一审法院采纳500000元


综上,一审法院综合考量上述多方面因素,确定房屋A归周某所有,自2020年4月起的按揭贷款由周某归还,周某一次性向李某支付房屋分割补偿款50000元。


李某主张房屋归其所有、补偿对方250000元的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周某关于驳回李某诉请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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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理由/原告上诉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李某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李某一审时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1. 李某与周某婚姻登记被撤销是李某与周某双方过错造成的,并非因李某单方过错。周某在与李某恋爱期间就已经知道自己是李某而不是杨某,李某冒用杨某的身份与周某登记结婚,是李某与周某及其家人协商后的共同选择,即使李某存在过错,也不是少分财产的理由

 

2. 虽然周某对购买案涉房屋的出资多于李某,但房屋登记为李某与周某各占50%,该登记系对房屋份额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进行分割,且同居期间周某无收入来源,李某对二人生活开支贡献很大,也一直照顾、出钱治疗患有精神疾病的周某,李某应当分得房屋价值的一半即250000元;

 

3. 某无生活来源且患病,需其父母长期照顾,其父母有住所可供居住,而李某有稳定收入更方便继续偿还房屋贷款,况且李某在金堂县无住所,房屋判归李某由李某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给周某更为适当。

 

周某辩称:

1. 李某称周某及其父母知晓并且同意李某冒用杨某的身份与周某登记结婚无任何依据,且陈述自相矛盾,不符合常理;

 

2. 李某对购房的出资不到50000元,其他款项包括房屋的首付、按揭还款、装修以及购买家具家电均是周某父母出资。李某婚后几年无工作无收入,只有一年到上海打工且工资较低,无法维持双方生活也无能力偿还房屋贷款;

 

3. 李某在周某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提起析产之诉,未对周某尽到扶助义务,周某无生活来源且需其父母照顾,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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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法官说理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案涉房屋的分割是否合理。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李某与周某从恋爱到结婚时间长达两年,并无证据证实恋爱时李某即已经冒用杨某之名,故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李某系故意隐瞒周某冒用他人姓名登记结婚。但在分割双方共同财产时,要考虑对共同财产贡献的大小,也要考虑照顾困难一方的利益

 

本案中,鉴于周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其父母长期照顾,以及周某和其亲属在购买涉案房屋时支付更多房款并承担了主要贷款偿还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对周某适当照顾并无不当,对于李某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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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 /最终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确认位于金堂县房屋A归周某所有,自2020年4月起的按揭贷款由周某归还;


二、周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李某房屋分割补偿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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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友情提示

本案中导致婚姻被撤销的根本原因是男方在登记结婚时使用非真实的身份进行登记。当事人以非真实身份办理结婚登记在本案的具体情形是属于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当事人想要撤销婚姻登记的,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尽管实务中针对此类问题可能存在较多争议(详见《民法典背景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处理难点精解》高兴著,第1页至第10页的内容),但是在本案中,由于双方恋爱到结婚的时间长达2年,尽管男方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登记结婚存在瑕疵,但是同周某去民政局登记结婚的对象、以及日后实际共同生活的对象都是李某,在无特定证据的情况下,李某并非系故意隐瞒周某冒用他人姓名登记结婚而存在过错,故二审法院也在判决中表明本次共同财产分割时主要是依据对共同财产贡献的大小,和照顾困难一方的利益而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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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