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经典案例 > 婚姻类 > 两份离婚协议的不同


      代理的一件离婚诉讼,双方在法庭上未达成调解协议,因被告女方不同意离婚,作为原告的男方从诉讼时间上考虑,只好撤诉,在6个月的观察时间里,经双方协商,达成了协议离婚的意向。男方将协议内容告诉律师后,律师起草了离婚协议,并叫男方发送给女方修改。发回的协议内容表面上没有多大的变化,只是将原来说的:“夫妻共有的房屋、车位、车子双方核定价值为70万元,以上财产在双方离婚后全部归女方所有,女方补偿男方35万元,现女方实际只补偿男方5万元(该款在离婚的当天支付),余下的30万元作为男方一次性支付给女方的孩子抚养费”改为“房子、车位、车子归女方所有,女方在办理离婚手续的当天支付男方财产补偿款5万元;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不支付抚养费”。

      这样的两份协议,从对男方目前所得的经济利益来看,都是分得5万元现金,以后不再支付孩子抚养费了。但从长远来看,修改后的版本却对男方来说存在不小的风险。一是,过了一两年,女方可以以孩子的名义起诉,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这样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一般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二是,如果女方发生意外,不能抚养孩子了,或者不愿意抚养孩子,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法院有可能支持女方的诉求,那到时男方将面临由自己抚养孩子,支付抚养费用。而男方律师起草的协议一是表明男方支付了抚养费(孩子成年以后,也知道父亲是承担了责任的),女方以后不能以孩子的名义就抚养费问题提起诉讼(当然,如果孩子发生重大医疗费用,该抚养费不够的,父亲仍然需要增加抚养费,此种情况除外);二是在女方不能抚养孩子,变更孩子抚养权时,男方当初支付的抚养费在扣除孩子前期生活的合理费用后,余下的应返还男方。

     律师分析了以上两份协议所潜在的不同法律后果后,男方坚持要按律师起草的协议执行,经多次协商,女方最终同意了该协议内容,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