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处理外籍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处理外籍人来华同中国公民结婚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

 

  外籍人来华要求同我国公民结婚,必须遵守我国婚姻法规定和提倡晚婚的精神,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居住国司法公证机构的无配偶证明,并办理必要的认证手续。

 

  二、在国外有正当职业。

 

  三、持有我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检查证明。

 

  四、结婚对象不属于我现役军人、外交、公安和机要单位(或岗位)的工作人员。

 

  五、我国公民同外籍人结婚,需具有所在单位(或公社、街道革委会)证明,经县以上民政部门征求同级公安部门意见,酌定给予登记。

 

  197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