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五代内”的解释的

(1953年3月7日)

 

 

中南分院、中南司法部:

  你们1月22日的报告收到。据中央法制委员会1952年6月13日检字第77号及同年8月25日普字第206号的解释:所谓旁系血亲,是指直系血亲之外在血统上和自己出于同源之人,例如自己的叔伯、姑母、兄弟姊妹等。所谓“五代”,是指从己身往上数,己身为一代,父母为一代,祖父母为一代,曾祖父母为一代,高祖父母为一代,旁系血亲如从高祖父母同源而出的,即为五代以内。你们的见解和法制委员会的解释是相符的,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

 

          五代以内直系及旁系血亲表

 

               外   高

               高

               祖   祖

 ┌──────────── 父母  父母─────────────┐

姊外             │   │             姊曾

妹曾             外   曾             妹祖

 祖             曾                  父

 父             祖   祖              母

 母  ┌─────────父母   父母─────────┐   之

 之 姊外          │   │         姊祖   兄

 兄 妹祖          外   祖         妹父   弟

 弟  父          祖              母   │

 │  母  ┌──────父母   父母──────┐  之  妹曾

妹外  之  妹母      │   │      妹父  兄  之祖

之曾  兄   之   ┌──母   父──┐    之  弟  子父

子祖  弟   兄   兄    │    │    兄  │  女母

女父  │   弟   弟    己    兄    弟 之祖   兄

 母 姊外   姊   姊    │    弟    姊 子父   弟

 兄 妹祖   │   妹    │    姊    │ 女母   姊

 弟 之父  之母   │    子    妹   之父  兄   │

 姊 子母  子兄  之兄    女    │   子兄  弟  妹曾

 │ 女兄  女弟  子弟    │   子兄   女弟  姊  之祖

妹外  弟   姊  女姊    │   女弟    姊  妹  孙父

之曾  │   妹   妹    孙    姊    妹  │  子母

孙祖 姊外   │   │    子    妹    │ 之祖  女兄

子父 妹祖  之母  孙兄    女    之   之父 孙父   弟

女母 之父  孙兄  子弟    │    │   孙兄 子母   姊

 兄 孙母  子弟  女姊    曾   孙兄   子弟 女兄   │

 弟 子兄  女姊   妹    孙   子弟   女姊  弟  妹曾

 姊 女弟   妹   之    子   女姊    妹  姊  之祖

 │  │   │   │    女    妹    │  妹  曾父

姊外 妹外  之母  曾兄    │    之   之父  │  孙母

妹曾 之祖  曾兄  孙弟    元    │   曾兄 妹祖  子兄

之祖 曾父  孙弟  子姊    孙   曾兄   孙弟 之父  女弟

曾父 孙母  子姊  女妹    子   孙弟   子姊 曾母   姊

孙母 子兄  女妹   之    女   子姊   女妹 孙兄

子兄 女弟                女妹      子弟

女弟  姊                 之      女姊